“执转破”的功能解析与制度设计开题报告

 2022-07-29 14:33:11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以下简称#8220;执转破#8221;) 的确立,从制度上打通了执行不能案件通过法院移送进入破产程序的通道,是司法机关贯彻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既有利于消除化解执行积案,又有利于健全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让无法执行的案件转破产,有效化解执行的#8220;僵尸案件#8221;。

但是,执转破程序确立的适用要件、法院管辖和程序衔接等方面仍不尽完美,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亦存在较大分歧与争议。其一是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之争,面对当破而不破的#8220;僵尸企业#8221;(满足破产条件但当事人均不申请也不同意破产),法院依职权启动执转破能够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公平受偿,也是司法活动所希望达到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即使作为辅助手段,却也不免有公权侵入私权领域之嫌,但仅通过执行程序的倒逼机制又能真正刺激债权人主动提起破产申请吗;其二是地域管辖之争,基于与既往的司法解释和破产法实践相一致,执转破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即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被执行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法院管辖。实际操作中却又有各方面的障碍让移送工作难以顺利进行,程序的衔接、部门的配合、资料的移送等诸多方面带来的不便,不见得一贯的做法就是对的,相反的,由执行地法院审判庭受理破产移送,省却了异地移送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留出更多的司法资源以作他用不失为值得考虑的选择。

要使执转破得到更进一步的提升,就需要从法律环境与社会环境出发,探索最佳的适用方案,从执行制度与破产制度的功能和程序出发,找到妥善处理程序衔接问题。本文也将其作为研究与设计核心展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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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研究内容:1)执转破的功能解析,2执转破的三个要件,3)执转破的管辖与程序衔接,4)执转破的制度设计。

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探讨#8220;执转破#8221;的功能完善与制度优化可能

三、写作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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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

1.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13条至516条确立了执行不能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制度规则,从制度上打通了执行不能案件通过法院移送进入破产程序的通道,同时,第516条明确废除了参与分配制度在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执行案件中的适用。

2.2016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于2017年1月2日公布实施。1)确立了执转破的三要件: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确立了以中级法院管辖为主、基层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级别管辖制度和以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的地域管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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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年11月10日前--确定选题,收集相关材料

2022年11月30日前--撰写开题报告,开题

2022年3月18日前--收集资料,开展研究,形成论文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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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李帅. 论执行案件中法院职权主义破产启动程序的构建[J]. 法律适用,2015,(11):48-53.

[2]高桂林,李帅. 民事协助执行中的隐性不协助研究[J]. 人民司法,2015,(23):103-107.

[3]韩蓉,徐阳光. #8220;执破衔接#8221;之问题与对策研究[J]. 法制与经济,2016,(07):16-22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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