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近年来,我国“走出去”战略发展进一步深化,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更加紧密,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进一步提升。当我国企业向国外发展时,由于世界各国税制和采用的税收原则不同,因此会产生诸多问题。我国为增强我国“走出去”的发展趋势,与沿线各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有利于保护本国居民纳税人,支持我国企业向世界各国发展,同时也可以极大地保护我国税收利益。截至2020年,我国与多国签订税收协定,加强了与国际经济的联系与往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国际经济环境有了很大变化,我国从资本输入国变为资本输出国,对外贸易往来增加。因此,许多已经签订的税收协定并不能适应当前我国的经济形势。对此,我国应完善相关协定和我国法律,加强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等,以此促进经济全球化发展,保护我国税收利益。
与此同时,一些外国企业和个人开始通过境内注册的合伙企业(QFLP)和境外注册的合伙企业(FLP)等集合投资工具投资中国市场。但对于这些外国企业和个人的税收协定待遇,我国税法和相关税收协定一直未进行明确规定。2018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下称“11号公告”),首次对非居民合伙人的税收协定待遇问题提供了指引。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颁布和外资负面清单机制的推进,各地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试点改革也在加速落地,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重要形态,其税收征管问题成为股权投资行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其中,如何确定非居民企业有限合伙人的纳税义务是困扰税务机关和业界的最大难点。
本文基于中国税制体系和经济发展现状,并借鉴国外探索经验,进一步讨论现行我国非居民合伙人适用税收协定的现状、相关问题并提出应对建议。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以及各种全球性问题的出现,在此背景下研究该课题有着重要意义与发展前景。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
一、 引言
二、 非居民合伙人税收规定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018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首次对非居民合伙人的税收协收定待遇问题提供了指引。11号公告对税收协定中“第一条 人的范围”(也即国税发〔2010〕75号文第一条内容)进行了“扩围”,首先,明确“非居民合伙人”可以“穿透”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其次,明确“非居民合伙企业”是缔约对方居民的情况下其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也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2. 周炎元建议在国内法中引入BEPS第2项行动计划(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的反错配规则,同时,将“税收透明体”等实体或安排纳入受控外国企业管理主体,完善合伙企业、信托和基金等“税收透明体”的反避税规则,克服现行反避税条款立法涵盖性不足的缺陷。加强“税收透明体”的反避税管理,利用国际税收信息交换协议等手段,依靠国际税收合作,联合打击国际逃避税。
3.陈烈鑫提出应借鉴合伙企业有关理论和税收协定相关规定,从提升对外开放和吸引外资的角度出发,规定非居民企业有限合伙人在境内不构成机构、场所,对其持有环节期间取得的收益,不区分收入来源,以收入全额按照权益性投资收益征税,对其退出环节取得的转让所得则按照转让权益性投资资产处理。同时,为了防止纳税人滥用组织形式规避境内纳税义务,及时配套出台相关反避税规则,对非居民企业通过关联方变相执行境内合伙企业事务,或者通过各类方式实际参与境内合伙企业决策的,视同其在境内构成机构、场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追究其延迟缴纳税款责任。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年11月20日,完成选题工作;
2022年12月11日前,图书馆搜集整理相关资料,并撰写开题报告,提交由老师审定,修改并完成开题报告;
2022年2月13日至2月28日,再次搜集资料,针对论文的研究对象和任务,撰写并完成论文初稿,交由老师审定,并接受指导;
5. 参考文献
[1]周炎元.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的国际规则比较与借鉴[J].国际税收,2021(08):63-68.
[2]陈烈鑫.非居民企业有限合伙人境内所得纳税义务探析[J].国际税收,2021(07):53-58.
[3]武礼斌,施志群,岳婷.非居民合伙人税收新规[J].中国外汇,2018(09):62-63.
以上是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