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间接正犯的概念目前在我国的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并无相关规定,间接正犯的概念确切的说是一个“舶来品”,是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所研究的重点。尽管我国对间接正犯的研究起步较早,但由于没有立法上的规定,间接正犯的理论仍然众说纷纭,近年来随着德日刑法对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影响愈加深远,出现了间接正犯存在必要性的对立,有否定者认为不应该规定间接正犯,理由有二,一是他们并不认为需要区分共犯与正犯,持扩张的正犯说,主张凡是为犯罪结果提供原因力的人均按照正犯来定罪,因此无需讨论间接正犯的问题,二是我国刑法并未按照犯罪的分工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犯罪人进行正犯与共犯的区分,而是根据在犯罪中的作用将犯罪人分为了主犯与从犯,因此,间接正犯便失去了其生存的土壤,持否定说观点的主要有清华大学法学院黎宏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教授等人,因此非常有必要对间接正犯进行研究。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的确,我国现行刑法并未规定正犯与共犯,但这是否就意味着间接正犯真的与立法理念相悖,以后的立法也不能规定间接正犯?间接正犯存在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我认为应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将间接正犯的概念引入立法之中,这样更加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本文试通过对间接正犯否定说的辩驳来强化间接正犯存在的必要性,提出间接正犯的立法建议并明确间接正犯的适用范围,通过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分来进一步强化间接正犯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关键问题:
间接正犯规定之合理性与必要性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间接正犯最早是作为一个“补充性”的概念来弥补限制的正犯论以及共犯从属性的缺陷的,国内目前对间接正犯的研究大多集中在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间接正犯与教唆犯、亲手犯的区分,间接正犯的处罚原则与依据,间接正犯中的认识错误、间接正犯的概念这几个领域。
间接正犯的概念,主要存在"利用工具说",这是以前的主流观点,"列举说"、"非共犯说"、"犯罪事实支配说",目前德国主要流行犯罪事实支配说,关于间接正犯成立的范围,大陆法系一般根据犯罪构成的三要件理论,把间接正犯分成利用欠缺有责性之人、欠缺违法性之人、欠缺构成要件该当性之人三类。我国刑法学者马克昌认为间接正犯,包括利用无责任能力者、利用缺乏构成要件的故意、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利用适法行为、利用非刑法上的行为五种。
国内很多学者都在论述间接正犯的正犯性,目前关于间接正犯正犯性存在工具说,它认为被利用人只是利用人实施犯罪的工具,所以利用者利用被利用者的行为是一种利用工具直接实施犯罪的行为,应该成立正犯。实行行为说,在日本,实行行为说属于通说。日本著名刑法学者大塚仁认为,间接正犯的正犯性体现在:认可间接正犯中的实行行为性,而这种实行行为性与直接正犯相比并没有质的不同。即“在背后利用者的行为中,主观上具备实行的意思,客观上具有利用被利用者实现一定犯罪的现实危险性。因果关系中断说,因果关系中断说其认为在因果关系过程中,由于介入了一定的自然条件下的事实或者他人的意思独立的自由行为,从而使得原有的因果关系出现中断。行为支配说,行为支配说在德国居于通说地位,该说以利用者在犯罪过程中利用被利用者所形成的支配地位为出发点对间接正犯的正犯性加以论证。规范的障碍说,此说为日本学者西原春夫所主张,在西原春夫教授看来,即使是他人,若他不能成为规范的障碍,利用其实现犯罪与自己之手实现犯罪是一样的,因此间接正犯具有正犯性。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2022年11月,确定选题,收集文献资料,撰写开题报告初稿
2、2022年12月,完成开题报告修改、定稿
3、2022年1-3月,完成毕业论文的初稿撰写工作
5. 参考文献
[1]刘明祥.间接正犯概念之否定——单一正犯体系的视角[J].法学研究,2015,v.37;No.221(06):100-117.
[2]钱叶六.双层区分制下正犯与共犯的区分[J].法学研究,2012(01):128-145.
[3]黎宏,姚培培.间接正犯概念不必存在[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3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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