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创新与监管体制初探开题报告

 2022-07-31 14:37:52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2017年7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充分认识金融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把维护金融安全作为治国理政的一件大事,扎扎实实把金融工作做好。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中指出: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经济兴,金融兴;经济强,金融强。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工作被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国务院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不断加大服务金融的工作力度,同时也加强排除金融风险的力度。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底,在我国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达5017家,基金管理规模达0.46万亿元,而截至2018年4月底,在我国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达23559家,已备案基金72500只,基金管理规模达12.48万亿元,私募基金规模的迅速增长,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截至2016年4月13日,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达26039 家,其中有管理规模的达到 8521家,仅占登记总数的32.72%,但对于私募基金的投诉事项占比就高达85%。我国私募基金数量增长极其迅速,私募基金种类项目庞杂,对于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方面并没有直接的管理措施,因此在对私募基金形式创新的同时也是在深究其实质性结构从而更好地从立法、执法上对于私募基金进行监管。

基于国家大政方针的指导背景以及私募基金新的发展动态我选择此课题进行研究,希望能对私募基金的形式有新的理解从而探索私募基金的创新形式进而探寻其监管体制,本文会重点从法律监管的角度探究其监管体制。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问题研究的背景

1、私募基金的种类庞杂,私募基金衍生产品多样

2、金融法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处于缺失状态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后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私募基金的发展大体上是实践先于研究,常常是一种新的私募基金形式出现后才进行研究,在私募基金创新方面大多都以制度性创新为基础,推动资本发挥最大用处,例如对于私募基金可持续性发展的研究,也就是在研究私募基金的最好形式从而让私募基金有可持续性。尽管法律监管以及各个规章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上是有滞后性的,但国内学者对于基金的监管形式监管体制,投资人关系方面都颇有建树。因为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防范金融风险,对于私募基金的风险防控方面的研究也就风生水起了。

然而,在实务性如此深刻的领域,很难找到交叉研究,将形式创新的探索与监管结合在一起的交叉研究,在研究私募基金的创新形式的同时如果能直接对于私募基金的的结构有深刻的认识那么就会从根本上对于私募基金有体系化的理解从而更好地进行监管更好地从立法、执法层面对于私募基金进行监管。例如近年来对于私募基金监管最常提到的“穿透式”监管,此监管方式核心观点就是打破私募基金在实际应用中在法律层面的重重壁垒,直指核心,从而进行监管。对于私募基金的创新与监管体制的探究,这项研究对于防范金融风险,寻求更有效的私募基金的形式都大有裨益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开题工作;

2、2022年3月17日前——完成初稿和中期检查工作;

3、2022年5月5日前——完成论文修改、定稿、外文文献翻译工作;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后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

5. 参考文献

[1]翟宇.私募基金财务风险识别、控制与防范探析[J].中国市场,2019(06):45 47.

[2]李慧柯,朱丹.私募基金业务风控管理的法律要点[J/OL].中国商论,2019(03):137-138[2019-02-27].https://doi.org/10.19699/j.cnki.issn2096-0298.2019.03.137.

[3]邱鹏.我国私募基金风险及监管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9(03):51-53.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 1元 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以上是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