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人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研究开题报告

 2022-07-31 14:38:01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交易越来越频繁,民法作为调整市场行为的行为规范,对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市场交易中,欺诈、第三人欺诈、显失公平等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行为时有发生。

在《民法通则》时代,我国并未规定第三人欺诈制度,司法实践中,对于第三人欺诈,往往或类推适用欺诈与重大误解,或以诚实信用原则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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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论文将分三个部分展开论述。

首先,厘清第三人欺诈的体系地位及其与其他相似制度的差异。

第三人欺诈属于意思表示错误的范畴,但《民法总则》中并未对意思表示错误未作出统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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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德国民法对意思表示进行了深入研究,将意思表示严格区分为意思和表示两个阶段,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意思表示错误。

《德国民法典》第 123 条第 2 款:“第三人已进行欺诈的,仅在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时,须以他人为相对人而做出的表示是可撤销的。

该表示的做出所相对所须相对得人以外的人已因该表示而直接去的权利的,如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则该表示对他是可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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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10.22-2022.11.4 完成论文选题。

2022.11.5-1018.11.30 阅读相关文献,在老师指导下,拟定写作提纲,完成开题报告。

2022年12月-2022年4月 研究相关理论,搜集典型案例,写作初稿,并在老师指导下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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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 朱庆育.民法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 陈卫佐.德国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朱庆育.民法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王利明,房绍坤,王轶.合同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论意思表示错误及我国民法典对其的借镜【J】法学杂志,2017,(09)李永军. 合同法上的错误及其法律救济【J】2003,山东审判(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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