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缔约过失责任开题报告

 2022-07-31 14:38:02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选题:《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罗马法中早已存在保护信赖利益损失的制度,而缔约过失理论于1861年由德国学者耶林提出。耶林的理论为平等主体的交易提供了新的义务规则,较大程度的保护了交易安全,对英美法法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我国对于缔约过失理论的研究显得不是那么及时,直至1999年10月1日的《合同法》才将其理论纳入了法律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主要以《合同法》第42条与第43条体现。而我国缔约过失责任所保护的利益到底是什么?我国理论学界有履行利益说、信赖利益说和信赖利益固有利益结合说。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也理应根据侵害的利益、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来决定。因为理论学界的不统一会对实务中的具体操作产生影响,所以我选择这个题目就是想根据实务中法院判例来总结一下具体缔约过失责任中所保护的确切利益,就此得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先探究缔约过失是否可以作为一项独立请求权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单独行使,得出缔约过失责任的广义上的适用范围。再进行缔约过失责任的确定,探究缔约过失责任的保护对象究竟是“履行利益”还是“信赖利益”或者两者均囊括在内。后为其要保护的利益做出界定,具体为包不包括过程中的费用、做准备的费用、恢复原状的费用、可能获得的利益、赔不赔偿完全性利益?最后通过实体判例分析比较具体的赔偿限额,是否可以超过履行利益?可否超过期待利益?在过失人“故意”或“恶意”导致其所主观判断的损失过大时,其赔偿范围是否不变?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我国:我国法律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未做清晰的含义界定,因此,诸多学者对其各有各的解读,从而导致具体概念难以统一。

我国《合同法》仅仅规定了损害赔偿的情形,且比较笼统,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标准、范围等未作出进一步的明确,客观上给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空间。涉及缔约过失责任的条款大多分散穿插式的规定显得较为分散,而且互存交叉情形,不仅不利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立法上的体系化。也在一定程度上从侧面反映出我国对该制度的研究仍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对一项制度研究的足够透彻,应达到体系完整的状态。而从我国现有规定来看,未确定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折射出我们仍需进一步梳理该项制度的整体结构并在实践中加以完善。

我国只在《合同法》中对缔约过失责任法定化,只能借助合同这个载体,分别规定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因此产生了巨大的分歧。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后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研究中外文献对于信赖利益的界定,总结出合理的赔偿适用范围。

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入手,总结裁判结果,归纳出实务中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赔偿范围。

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2月:完成论文初稿2022年3月初:中期小结2022年3月-4月中旬:完善论文并定稿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后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

5. 参考文献

王利民:《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杨立新:《民法判解研究与使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

王利民:《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 1元 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以上是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