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研究开题报告

 2022-07-31 14:38:57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最早提出#8220;大数据#8221;时代到来的是全球知名咨询公司麦肯锡,他提出数据已经成为当今每一个行业以及业务职能领域的重要生产因素。大数据,指的是信息爆炸时代产生的海量数据,并命名与之相关的技术发展与创新。大数据不仅是高科技时代的产物,更是一个全新时代的代名词。在这么一个庞大的大数据时代下,人们在畅游虚拟世界,享受着网络时代给我们带来的便利的同时,却往往忽视了大数据时代下隐藏的危机与风险。随着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和普遍应用,在个人完全不知情的条件下,个人信息被大数据技术充分地被使用、被剖析,严重地侵犯了个人信息以及隐私等问题,因此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成为如今不得不面临的难题和挑战。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

论文研究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收集国外对于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资料,并分析其中的利弊以及我们可以借鉴的可取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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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已经和信息网络时代紧密相连,密不可分。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不仅给人们带来了商机和利益,也给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了风险隐患。因此,在如今这个发达迅速的大数据时代下,对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个人信息是被当做是隐私权的一项内容,另外《刑法修正案》(七)也规定了#8220;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8221;和#8220;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8221;,除此之外,我国如今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少之又少。再反观国外,大约存在美国、德国、日本为代表的三种立法模式。美国模式大体可以总结为分散立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德国模式则是在公司领域对个人资料采取统一立法模式进行保护;而日本则建立于美、德之上,兼具统一立法规制与行业自律特点,即采用综合性的保护模式。以上三种模式侧重点不同,但都有其合理性,相比较之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机制仍需完善。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18年11月01日-11月10日 论文选题、

2018年11月10日-11月20日 初步收集毕业论文相关材料,了解流程

2018年11月21日-11月30日 进一步熟悉毕业论文资料,撰写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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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 杨震. 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研究[J].南京邮电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6,36(2):1-9

[2]蒋舸.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模式的选择--以德国经验为视角[J].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2) :113 -120

[3]孙妍.关于我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立法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3( 1) :239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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