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方式,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条的提出是为了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日益突出的高空抛物问题,改善了此前法院判决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无法可依,标准各异的状况。然而,不可忽视的问题第87条是缺乏法理基础的条款,第87条不是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而是一种基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补偿规则,侵权责任法之作用在于填补损害,而第87条,私以为表面上看起到了填补受害人损失的作用,实际上有三点损失:一、以不合理方式侵害无关个体财产权;二、减轻实际侵权人的责任;三、实务中的处理效果与法条本身所期望达到的效果相去甚远。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如果侵权人能够确定,那么按照一般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即可;如果侵权人不明,按照第87条的补偿规则,私以为会产生更多的问题,因此,对于第87条,需要进行必要的改善或者进行更细致的规定,以求达到更好的解决效果。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本项研究首先研究一般情况,即侵权人确定情况下,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这是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一般情形,也是此类问题的理论基础所在,搞清楚了最基础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法学原理,接下来以此为参照,研究侵权人不明情况下,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原理;最重要的是对目前第87条的社会效果进行分析,针对不同的侵权人不明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综合后得出具体的改良方案。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针对侵权人不明情况下,将单一的损害补偿机制细致化并进行改进。
写作提纲:一、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侵权人确定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方式(1)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构成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下的侵权责任二、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侵权人不明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方式(1)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人不明不构成过错归责原则下的侵权责任(2)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人不明情况下不构成无过错归责原则下的侵权责任(3)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人不明情况下损害分担机制不符合公平责任原则三、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人不明情况下责任承担的社会效果四、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人不明情况下责任承担的细致规则(1)侦查工作严格要求(2)责任承担人的特殊情况考量(3)集体单位的严格安全义务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王利明教授对“高空抛物”的界定是“高层建筑物的所有人或部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件致人损害,而确定不了真正行为人的。”其认为无法确定归属及具体行为人的高空抛物案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按照公平原则承担补偿责任。而杨立新教授认为并非必须使用“抛掷”这个用词,从一座建筑物上坠落的物件,不管是投掷、坠落还是倾注的搁置物、悬挂物,都是建筑物中的坠落物致人损害,实践中很难确定一个从楼上掉下来的烟灰缸或者花瓶是抛掷的还是坠落的。他认为,尽管抛掷行为人难以确定,但是烟灰缸或者花瓶就是从这一栋建筑物中坠落的或者抛掷而出的,侵权行为人的范围是相对可以确定的。谢哲胜教授将建筑物分为供可以确定的人或供不特定多数人使用的高层建筑物,在供特定可以确定的人使用的建筑物中发生抛掷物、坠落物损害,从损害的预防以及效力和公平等角度来看,让无法证明没有侵权行为的人承担莫名的赔偿责任是合理的。张新宝教授否定由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并反对随意将“强者”与“弱者”的概念随意引入到侵权法中来。吴煦学者从经济学角度对不明责任人建筑物抛坠物侵权责任承担的社会成本进行了分析,其认为第87条能够很大程度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刘士国教授认为,除了真正加害人之外,其他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并没有任何过错,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让无辜的人承担责任,会严重损害法律应有的公平正义,使人们失去对法律的信任。域外法方面,大陆法系几乎没有对建筑物抛掷物侵权责任作出规定,都按照一般侵权行为处理。其他国家如日本、瑞士等等受法国、德国民法典的影响,都只规定了建筑物侵权责任。《西班牙民法典》主张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适用危险责任,其第1910条也规定了从建筑物抛掷的物品致人损害责任承担问题。“不同的是,在西班牙,高层建筑物被视为危险物件,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适用高度危险责任规制。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1-1.10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例制作一份实证研究报告
1.11-1.20搜集相关资料
1.21-1.30构思并尝试开始写作
5. 参考文献
[1]董金台. 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D].河南大学,2015.
[2]张里安,孟睿偲.论建筑物上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7条研究[J].社会科学战线,2014(11):215-222. [3]韩强.论抛掷物、坠落物致损责任的限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困境及其破解[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32(02):136-143. [4]刘德涛.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新论——以《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为中心[J].嘉兴学院学报,2013,25(02):88-92. [5]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张国庆,王红君.权衡与博弈: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路径抉择——兼评《侵权责任法》第87条[J].法律适用,2012(12):63-67. [6]刘廷华.高楼抛掷物致害的法律规制——以《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经济分析为中心[J].北方法学,2012,6(01):50-55. [7]吴昊.浅析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1(25):275-276. [8]何秋芳. 建筑物上抛掷物致人损害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9]李霞.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以《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为中心[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1):113-119. [10]胡伟强.高空抛物损害事故的法经济学分析——兼论《侵权责任法》第87条[J].制度经济学研究,2011(01):194-206. [11]彭诚信.损失补偿之债:一种新型的法定之债——《侵权责任法》第87条评析[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6):42-45. [12]李颖. 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0. [13]王琛.论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纠纷中价值判断与法律逻辑的博弈融合——兼评《侵权责任法》第87条[J].山东审判,2010,26(04):99-103. [14]安家峰.高楼坠物致人伤害责任问题评析——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质疑[J].法制与社会,2010(14):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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