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信息时代的高速发展,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程度越来越广,各种信息化技术的衍生物也逐渐丰富了起来,虚拟财产就是其中的代表产物之一。近年来,虚拟财产的重要性和认可程度也在逐渐加深,但是对于这一种特殊的财产,我国的刑法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未能给出准确而具体的定性标准,因此对其的保护途径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虚拟财产是指具有财产性利益,以电磁数据的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财物。我国的学者将虚拟财产划分为三种类别。一是账号类的虚拟财产,例如QQ账号,微信账号以及一系列的游戏账号:二是物品类的虚拟财产,例如网络游戏里面的装备或者网络游戏中的某一个角色:三是货币类的虚拟财产,例如Q币等一系列的游戏点券,更具有代表性的应该算是比特币了。
虚拟财产之所以是一种财物,是因为它本身具有真实的财产价值性。在虚拟财产和现实财产之间也存在着一系列的换算交易机制,这也说明了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它也具有像传统财物的保护意义。因为它的定性问题涉及到刑法上的定罪量刑问题,以及它的特殊性注定了它的保护方式和传统财物有所不同之处,所以对它的研究是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和现实意义的。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本文主要研究内容:虚拟财产在刑法上的定性问题以及如何解决在司法实务中涉及到虚拟财产的案件问题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明确虚拟财产的定性问题和保护范围,对虚拟财产全盘肯定学说和对虚拟财产全盘否定学说的批判,提出对虚拟财产分类定性、分类保护的观点,对司法实务当中的具体应用问题。
写作提纲: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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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研究现状
对虚拟财产的性质,我国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刑法对其的规定也仅仅停留在保护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层面上,如1997年增加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规定以及2000年颁布的《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我国的刑法对其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就导致司法实务界对涉及虚拟财产的案件的审判产生分歧,例如孟某窃取Q币案件,上海黄浦区法院将其认定为盗窃罪;而周某盗窃他人网络游戏金币案中,二审法院却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同时这给法学界也带来了一定的争议,刑法学界和民法学界也不能达成一致的看法,故由此产生了一系列代表的学说,例如传统的否定说、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以及新型财产权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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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及台湾地区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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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先对我国存在的几种虚拟财产的定性学说进行概述,然后将通过法理以及案例对这些主流学说进行评析,指出这样笼统的对虚拟财产进行定性的做法的瑕疵之处。然后,提出应该对虚拟财产进行分类定性,分类保护的观点,具体将从账号类、物品类、货币类三种虚拟财产分类标准着手,将其独特的属性与一些罪行的构成要件进行匹配,最后将通过上面提出的分类定性的学说标准对司法实务界给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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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现存的关于虚拟财产的主流观点进行概述。
将从刑法和民法相结合的角度对我国现存的关于虚拟财产的主流观点进行概述,点出每一种观点的特点以及可取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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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兴良.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J].中国法学,2017(02):146-172.
[2]蔡兴鑫.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刑法保护路径研究[N].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6(21).
[3]张敬礼.论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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