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费行为的刑法定性开题报告

 2022-08-03 11:11:17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如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中那样将狭义财物与财产性利益区分开来,因此无法按照日本、德国刑法的规定来确定我国对财产性利益的规定。然而,随着人们对财产认识的不断加深,财产的概念已经不再是简单的肉眼能看见的多少,还有实际能享受的利益,即财产性利益。因此,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涉及财产性利益是否能成为刑法中财产犯罪对象的讨论。

高速公路暴力冲卡、从别的出口离开从而逃避缴费,去餐厅就餐不付餐费离开,不买门票混入演唱会、游乐园,诸如此类的行为,不胜枚举。行为人通过特定的行为,使债权人丧失对债权的事实履行的支配权,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性利益。面对这些情况,如果仅仅是在民法范畴上让他们重新交费,不作为犯罪处理,显然是不合理,且会导致刑法处罚上的重大漏洞。且面对不同类型的逃费行为,又应适用何种罪名。

对于逃费行为的刑法定性的探讨,满足了在物权与债权加剧分离的今天人们日常生活的需要。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后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本文主要研究内容:逃费行为作为一种侵犯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是否同样适用侵犯财产罪的罪名,逃费行为的处理路径。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逃费行为是否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以及被害人是否具有时空领域权对适用罪名的影响。

写作提纲: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后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德国、日本等国的刑法明确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区分开来。在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逃费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但抢劫(意大利除外)、诈骗、敲诈勒索罪的行为对象包括财物与财产性利益。

(1)德国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后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本文主要运用比较考察的方法,并结合相关案例分析,通过研读《刑法》关于侵犯财产罪的规定以及国内外的学说现状,并且结合实例分析关于逃费行为的刑法定性。逃费行为在原则上属于民法范畴,我国目前还未明确规定有关的刑法条文。因为财产性利益如果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也能成为其他财产罪的对象,所以主要研读关于盗窃财产性利益的论文。对于逃费行为可以依据被害人是否享有时空领域权划分为两类,行为人侵入对方控制和未侵入。

1. 问题的提出

提出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以及逃费行为的分类依据和不同类型的逃费行为的处理路径。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后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

5. 参考文献

[1]张明楷.论盗窃财产性利益[J].中外法学,2016,28(06):1405-1442.

[2]黎宏.论盗窃财产性利益[J].清华法学,2013,7(06):122-137.

[3]张明楷.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03):72-82.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 1元 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以上是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