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职务犯罪的刑事防范向来是我国反腐败工作的重中之重,关乎着反腐工作的成败。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共中央起草发布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指出要坚决有力地惩治腐败问题,以习近平主席为中心的中央领导班子坚定不移地扎实推进党的纯洁性建设和反腐倡廉的斗争。
近年来,我国的职务犯罪惩治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侦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41487件55101人,同比上涨7.4%。查办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4040人,同比上涨40.7%,其中有厅级以上干部589人。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依法惩办了徐才厚、周永康、蒋洁敏等28位省部级以上干部。美国《华尔街日报》援引了一篇来自华盛顿欧亚智库集团的文章认为,中国的反腐不会很快就结束,从长远角度来看,反腐的行动会一直持续下去,反腐领域正逐步扩展至国有企业以及金融领域,这将为中国经济带来积极的影响。
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选择《职务犯罪的研究与预防》这一课题更具有现实意义。我国的反腐事业是分阶段的,具体表现为:从以高压反腐为重心,再到以建制反腐为重心,最后以文化反腐为重心的不敢腐、不能腐、不愿腐的递进式反腐战略。注重打击阶段是反腐工作的基础阶段,如何通过职务犯罪刑事防范水平的提升来使我国的反腐事业体系化、规范化、持续化、科学化、有效化,也就成为了本文研究的重点。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
1、职务犯罪的刑事立法
2、域外职务犯罪立法研究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相关文献回顾
三权分立的设计者孟德斯鸠(Baron de Montesquieu,1748)曾在他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中提道,一切有权力的人都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经验。[1]腐败之根源仍在于权力之滥用,制度反腐是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用刑事职务犯罪防范制度形成有效的管束。构成职务犯罪而造成社会利益的损失是职务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德国著名的法学家弗兰克#183;冯#183;李斯特(Frank von Liszt,2000)将违法性区分为形式违法性和实质违法性,形式违法性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或法律要求的行为,实质违法性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2]而关于职务犯罪的法益界定,目前学界看法不一。汉斯#183;约格#183;阿尔布莱希特(Hans Jogger Albrecht,2013)将职务犯罪阐述为两大类,一是行政或公共领域内的职务犯罪,主要包括国内及外国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问题;二是司法领域内的职务犯罪,包括法官、检察官、仲裁人等在内的司法人员犯罪。德国行贿罪和受贿罪中的#8220;利益#8221;不仅包括金钱等实质利益,也包括其他形式的利益。目前职务犯罪的防范工作已经出现由各国的层面向国际接轨的趋势。[3]1998年,德国议会通过制定刑法特别法通过了《欧盟反腐败法案》,将欧盟各成员国官员的行为均纳入国内刑法体系。萨班斯蒂安#183;沃(Sarbanes,2012)认为,这一举措意味着德国刑法对欧盟成员各国的官员贿赂案件均享有管辖权。[4]而这样将反腐败公约有条件的纳入国内法渊源的做法,Fernando Sanchez-Hermosilla(2003)持保留态度,他认为这种做法会使得德国刑法在处理贿赂犯罪的过程中会出现法律规范与条约交错矛盾的局面。[5]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
论文选题和文献检索阶段(2022年10月20日-2022年11月10日):收集整理文献资料,在导师指导下确认选题。
第二阶段:
5. 参考文献
[1]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燕深译[M].商印图书馆.1961:154
[2] [德]弗兰克#183;冯#183;李斯特等.《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M].法律出版社.2000:127
[3] [德]汉斯#183;约格#183;阿尔布莱希特.《德国反腐败机制与刑事法律规定》赵晨光译[M].《人民检察》2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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