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让与担保是依据判例学说,基于现行法律机制实施所形成的一种非典型物的担保制度,由于其未纳入我国物权法体系,非法典化使得其出现了实践蓬勃发展与规范体系残缺的悖反态势。学理层面,对让与担保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动产、不动产领域,针对股权与担保的研究较少。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就股权让与担保的性质及效力等问题形成法官会议纪要,后于2019年11月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正式认可了“股权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效力,体现出司法对于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方式的关注和支持。
然而,作为刚被认可不久的非典型担保制度,股权让与担保在实务中尚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司法案例中对股权让与担保纠纷的裁判逻辑、理由不统一,通过对案件审判的实证研究,可以根据纠纷的核心争点与裁判逻辑的关联,分析裁判规则以及法院观点,总结出法院对股权让与担保效力、实现方式以及在让与担保法律关系下,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能否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等问题的处理方式和司法态度。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本文对中国既有司法案例,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股权让与担保的指导案例进行统计梳理,分析股权让与担保纠纷的裁判逻辑,并对美国、德国的有关股权让与担保的典型案件进行比较,结合理论框架对实务问题对之进行探讨。当前司法实践队股权让与担保的争议主要为:法律性质方面,股权让与担保与股权转让以及股权质押的界分问题;法律构成方面,对内关系中股权的归属及债务违约后股权的实行问题,对外关系中担保权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是否需要对外承担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问题。
对此,本文将针对上述问题对司法案例进行实证研究,比较评析各法院的裁判逻辑,并结合美国、德国司法实践中对股权让与担保纠纷的处理方式,吸收美国、德国经验,分析中国语境下股权让与担保审判的最佳思路。
写作提纲: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学术前沿对股权让与担保的研究首先在“股权让与担保的性质与效力”方面,在有关股权让与担保内外部效力上,学界研究从解释论出发,提出三点:第一,股权让与担保签订的合同是债权,若在担保物权框架下制定便是物权,但是股权既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不存在于民商法概念体系中,这是解释论一个困境。第二,股权让与担保若要产生担保的效力需要公示,其不同于股权质押的登记,只能借助于公司法上的股东变更登记,解释论难题在于公司法中股东身份变更登记能否等同于物权法上担保物权的创设。第三,股权让与担保只具有合同效力,不发生物权效力。其次从内部关系上,民法意义上,股权让与标志是登记;公司法意义上,变更登记后受让人不享有成员权,但有配合转让人行使股东权利的义务。从外部关系上说,还涉及第三人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以及公司债权人能否起诉名义股东的问题。另外,伍坚教授提出了从定性上,要界定股权让与担保是转让、股权质押还是担保性质,在效力上,完成公司法上的股东变更登记并不能代表其取得物权法上的优先受偿权,这有悖法理。在法律关系上,在公司内部,股权受让方不是公司法上的股东,既无股东责任也无股东权利,但对公司治理会造成冲击,例如股东会决议效力问题。对公司外部,还涉及受让人转让股权时,是否属于无权处分、对于善意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等问题。
“股权让与担保的实务困境”方面,学者基于促进交易的原则,普遍承认股权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我国司法实践已逐渐形成“物债两分”的审判趋势,《九民纪要》实际承认了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未承认后让与担保的效力。但不可否认的是,仍有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认定股权让与担保无效。钱玉林教授指出,股权按照《民法典》规定属于投资性权利,在让与担保中取得股权不同于股权转让,所以不需要通过其他股东同意和放弃优先购买权,可直接变更至受让人名下使之取得担保权。但是,在归属清算型让与担保合同下,将股权作价让与将规避《公司法》关于其他股东同意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因此这种做法对于受让人实现担保权存在障碍。在《公司法》概念中,名义股东就是股东,实际出资人不能享有股东权利,并引用某省高院案例,探讨将股权的收益权分离出来进行让与担保,转让人仍保留股东资格的可行性。
在股权代持与让与担保问题方面,有学者指出股权让与担保是金融实践创新的产物,我们不需要用传统的法律规则和理论模型套用金融发展中出现的新模式。只要交易的各方权利义务能够达到一个较好的平衡,交易当中没有虚伪的意思表示,约定的事项清楚明白,那么股权让与担保就应当成立。而让与担保的股权,如果标的是股票,则属于纯粹的外观主义,也就是债权人进行买断式回购;如果是未上市或封闭式公司的股权,则其权利实现方式仍如此前各位发言者所述,非常复杂。有学者认为,对于类似于让与担保这类新生事物,实务中、法律中不应拘泥于传统的法律概念和制度,而应持开放的态度,尊重商业实践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选题阶段:第七学期第8~9周完成选题
开题阶段:第七学期第10~14周根据论文主题进行相应材料的搜集,分析论文的可行性,完成开题报告并通过指导老师审核
初稿阶段:第七学期第15~20周根据搜集的材料完成论文初稿
5. 参考文献
[1]王卫国,王坤.让与担保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地位[J].现代法学,2004(05).
[2]高圣平.动产让与担保的立法论[J].中外法学,2017(05).
[3]王闯.关于让与担保的司法态度及实务问题之解决[J].人民司法,20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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