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82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8230;#8230;。#8221;由此可见,在通常情况下进入民事审判程序内的诉讼多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之争。但在司法实践中,涉案双方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类似于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案件的存在,一方面侵害了案外人实体与程序上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降低法院在人民群众心中的权威性。因此,赋予案外人对自己合法权益进行有效救济的途径有其正当性和必要性。
根据我国目前《民事诉讼法》对案外第三人(即案外人)权利的维护,主要有四种途径,分别为:第三人参加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异议之诉以及案外人再审制度。看似途径多,救济广,保护范围十分全面,但由于立法对相关内容规定不全面,司法解释有所疏漏,多元的救济方式并没有得以发挥其最佳的作用。
正如日本民事诉讼法中所言:#8220;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一方面是扩大裁判上救济的范围,另一个方面则是追求程序的合理化。#8221;无论是理论上的探索还是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完善案外人救济制度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如何在日益增多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案件中,系统的运用#8220;第三人参与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异议之诉以及案外人再审制度#8221;这四种途径合理高效的解决当事人与案外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得当事人与案外人各自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关键问题:因为立法者并未明确界定"案外人"、"第三人"、"当事人"之间关系,没有注意到三者之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重合,导致主体间可能在重合范围内交叉性选择其他主体的救济程序。又因为四种救济途径的适用过程中有交叉,如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案外人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再审制度只可择一而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系统的运用救济途径,有效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写作提纲:
一,引言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对于案外人的救济,世界各国均有其相关规定,如:以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案外人另行起诉制度,即由案外人以原审当事人为被告另行起诉主张权益,获得新的判决得到救济。德国联邦司法部官员和柏林州高等法院法官介绍,在德国,不允许因为案外人的异议而影响生效裁判的德国既判力,在判决生效前,案外人可以依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 66 条通过辅助参加保护自身权益,在判决生效后,案外人可以因其在执行标的物上有阻止让与的权利而针对强制执行提出异议之诉,请求停止强制执行或撤销已实施的执行处分行为,但不影响判决的效力。
而在我国,近年来利益受损的案外人救济制度也是我国民事诉讼研究的方向之一,数次立法及司法解释对此均有涉及。国内不少学者和法官对此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在学界引发了广泛的探讨。学者们的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对各个救济程序本身的设计,他们通过指出救济程序的立法疏漏及不成熟之处,与实务的契合度问题,并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案外人救济制度的改造建议,为建立和健全案外人救济体系提出了宝贵的意见。但是,直到近年来,理论界才逐渐将视野投向如何处理案外人救济程序间的关系,在实务中应该如何对各个程序进行协调、衔接这一问题上,这也看出了案外人救济程序的一个研究趋势。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本篇论文通过文献检索从探讨现有的国内外对本选题现有研究入手,结合我国立法缺陷及司法实践现状,尝试对四种案外人救济途径进行协调,追求一种更为有效系统的救济制度。
5. 参考文献
王福华.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研究[J].清华法学
陈凤贵.对新<民事诉讼法〉案外人救济制度的思[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201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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