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委员会的定位与职权配置开题报告

 2022-07-29 14:33:15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2006年我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建立起了一套新的破产法律制度。

在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破产立法的经验基础之上,我国引进了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其作为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构对整个破产程序实行监督,尤其是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从而更加有效的实现整个破产监管程序的公平效率。

但自从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引进以来,我国学术界有关该制度的研究颇为匮乏,除此以外,整个破产法仅三个法条对债权人委员的设立和只能做出规定,而且已有的规定显得抽象与模糊,存在设立时间不明确、职能范围不确定、缺乏相应监督机构等诸多不完善之处,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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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本文主要通过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三者之间的动态比较,参照国外相应立法体例,结合当前宏观经济环境和破产程序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找出符合当下实际的债权人委员会的定位,并根据定位配置其相应的法律职能,发挥制度预想的功能。

研究的核心与出发点是为债权人委员会的定位,并围绕其展开,将采取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分析研究法等方法进行分析研究。

全文写作将围绕以下几个部分展开:一、债权人委员会理论概述(一)、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三)、目前债权人委员会的构成与职能二、现行立法不足(一)、债权人委员会的立法现状(二)、定位不清晰,存在矛盾(三)、具体职能规定模糊三、国外制度比较(一)、选取三个国家或地区制度比较 1.美国 2.德国 3.我国台湾地区(二)、域外制度的借鉴与参考四、改进建议(一)、债权人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二)、债权人委员会的构成(三)、具体职能变化及发展方向(四)、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管机制、债权人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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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关于债权人委员会的构成,大致有三种立法模式:第一种以德国为代表,债权人委员会的代表不仅仅局限于与破产有关的债权人,也可以是债权人之外的其他成员;第二种以英国为代表,债权人委员会的构成限于与破产案件有关的债权人;第三种以法国为代表,成员构成只能是债权人以外的无利益关系人,但为了保证第三人履行职能,又规定了选任的范围。

关于债权人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各国规定亦不尽相同:1.如德国,对人数构成没有限制性要求;2.如日本,仅规定人数上限或者下限:3.如英国,对人员构成的范围作了明确的限制。

就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能,各国的立法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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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年11月-2007年12月:收集资料。

确定论文题目,查阅相关资料并在老师的指导下,拟定写作提纲和开题报告。

2022年12月-2022年4月: 1.论文初稿完成; 2.2;论文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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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贺丹.破产重整控制权的法律配置[D].中国政法大学.2006. 刘海军.论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J].科教文汇.2007(11). 丁利明.论我国破产管理人的外部监督制度的完善[J].赤峰学院学报.2010(7):20. 李大何、李永军.论破产法上债权人委员会的地位.[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6):61-67. 李永.论我国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的完善[D].云南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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