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离婚的法定标准开题报告

 2023-01-15 14:56:51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近年来,离婚率越来越高,尤其在年轻夫妻中更为常见,这引起在法律界的很大关注,然而,婚姻中没有一一列举离婚的各种法定理由,这样给法官很大的解释空间。法学界中很多相关的研究,如巫昌祯的《婚姻家庭法新论》,叶英萍的《婚姻法学新探》等,都有相关的研究。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审判依据,为完善这一方面的立法提供依据,也可以让人们正确对待婚姻。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的内容:面对当今社会的高离婚率,本课题探究主要从案例出发,分析其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通过对具体案情的分析展开讨论,对比国内外离婚的法定理由,着重研究离婚的法定理由,分析其中的判断标准以及可以引申的情形。

解决的关键问题:针对笔者认为与离婚法定理由相关的法条中有不合理的提出建议,通过在离婚法定理由的基本内容阐述上提出建议,如应该增加对家庭冷暴力的相关规定,将同性恋和人通奸等也列入感情破裂的相关内容。

写作提纲:1.离婚法定理由的基本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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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状况:各国关于法定离婚理由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受社会历史条件的影响。各国法律所采取的立法体例及具体规定有所差别。对于具体的法定离婚理由因国家而异,其中以下列几种最为常见。

1、婚姻关系破裂,家庭共同体解体。法国、古巴、阿尔及利亚等国把婚姻关系破裂规定为离婚的重要理由之一。有的还同时规定引起婚姻破裂的原因,如由于经常的争吵、虐待、严重的侮辱、违背夫妻间的忠诚、无法治愈的精神病、夫妻一方被判重刑,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夫妻关系严重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姻已失去了它的意义时,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2、通奸。通奸是外国法律规定准予离婚的理由中最为常见的一种,通奸作为违背夫妻互负的贞操义务,损害了双方感情,动摇乃至破坏婚姻赖以存在的基础,因此,许多国家法律将此规定为离婚的理由。3、虐待。虐待包括在精神上造成损害的行为。美国许多州认为有下列两种行为之一者即可构成虐待行为:夫妻一方对他方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所产生的威胁足以是一个理智正常的人不敢与加害人继续共同生活;夫妻一方对他方的身体实际加以伤害,如殴打等残暴行为。有些州还把虐待行为分为极端性虐待和继发性虐待。 4、遗弃。多数国家的法律一般要求遗弃至少要持续达一定期限,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遗弃。这个期限的长短各国规定不一,加拿大规定为5年,澳大利亚、印度、葡萄牙等国规定为3年,瑞士、希腊、英国规定为2美国有两个州为规定期限,其余各州分别规定为1年、2年、3年不等,个别州长达5年或短至6个月。5、患精神病。夫妻一方患久治不愈之精神病等重大疾病,并且持续了一定时期而无法治愈,以至夫妻以无法共同生活,才能成为离婚的法定理由。法国民法典规定为6年而无康复之可能;瑞士民法典规定为3年,经专家鉴定为不治之症时;比利时、日本、墨西哥等国均把精神病已不可治愈,夫妻共同生活无法维持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6、被判刑。法国规定是拘役以上刑罚;墨西哥、秘鲁等国规定是被处2年以上的徒刑;加拿大的规定是:夫妻一方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起诉前服刑已满3年或累计不少于3年;或者被判处死刑、10年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上诉权已经消灭,服刑期不少于2年,他方可作为提出离婚的理由。 7、一定限期的分居。英国1969年离婚改革法对于被告同意判决的,双方只需连续分居2年,否则分居需持续5年。美国有18个州准许配偶已分居达到一定期限的事实为根据而提出离婚,不论这种分居是否经过法院的判决。这些州所规定的分居期限从6个月到3年不等。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事实上分居已达到6年,夫妻一方始得以共同生活长期中断为理由提起离婚诉讼。8、一方失踪。墨西哥民法典规定为无正当理由而离开婚姻住所6个月以上,日本民法典规定为生死不明达3年以上,即为对方起诉离婚的法定理由。

国内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局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法条明文规定的离婚法定理由就这一条,在法庭上法官也就是针对这一条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来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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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6年11月-16年12月,确定论文题目,制订计划并查找相关资料,完成开题报告初稿,上交导师查阅。

17年1月-17年3月,查找翻阅相关论文资料,如文献、论文集、著作等,建立论文框架并完成论文初稿。初稿中参考文献不低于15篇,其中至少包括一篇英文文献,同时翻译相关英文资料

17年4月,完成毕业论文初稿的写作,并保证格式符合要求,填写论文中期检查表、任务书等,上交论文初稿和英文翻译及原件,进行中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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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 陶毅.《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学案例教程》,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

2. 魏振赢.《民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3. 李银河,马忆南.《婚姻法修改论争》.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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