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进入21世纪,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现代公司制度也不断发展,伴随着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广泛运用,这些制度在促进公司发展的同时,也体现出其自身的弊端,即滥用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以规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逐渐出现了#8220;公司人格否认制度#8221;,英美法系称之为#8220;刺破法人的面纱#8221;、#8220;解开公司的面纱#8221;,大陆法系称之为#8220;直索制度#8221;,即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我国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公司法首次在立法中规定了该制度。在总则第20条第3款规定:#8220;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8221;在第64条明确规定:#822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8221;
我国自引入这项制度以来,这无疑成为解决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独立地位最直接,也是最灵活的方法,然而,在追究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理论和实践上仍存在许多不足和有待完善之处。因此,正确地认识和全面地了解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就显得十分的重要,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以保证其更好的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1、通过对公司人格制度的渊源和概念的了解,分析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
2、分析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3、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情况。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正式确立是2006年1月1日新实行的《公司法》,正式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总则第20条第3款规定:#8220;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8221;在第64条明确规定:#822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8221;这次修订对我国公司法制度有着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它标志着公司制度在我国发展的新的转折点。但是。由于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起步较晚,难免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而理论研究也只是一个开端。在我国众多研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学者之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应当是朱慈蕴教授,他针对这一领域发表过很多文章,如《司法人否认法理与诉讼程序》、《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要件》、《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一人公司的规制》等,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务上均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公司法》修订以来,新一轮的有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热潮在国内悄然掀起,由于法律规定只是原则上的问题,如何具体适用和发展仍待更多的学者去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国外:国外研究现状肇始于美国19末20初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在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经过百余年的发展,虽然在适用的场合、条件、范围等方面颇有争议,无法统一定论,但是形成了多种适用学说。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渊源、概念及特征
1、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渊源
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
5. 参考文献
[1] 姚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10
[2] 马红军.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3] 唐自政.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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