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和发展,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企业优胜劣汰,破产是市场规律的内在要求和发展的必然趋势。正是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法院审理企业破产的案件逐年增多,而且对破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实务中出现难以取证、缺乏可操作性、破产门槛过高等问题,实务中出现的问题使得对破产原因进行研究是很有必要的。我国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法进行重整。理论界对于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理解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适用的主要原因,有的学者却不这么认为,对破产原因进行研究有助于解决理论难题,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必要性。
破产原因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前提,也是法院进行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要件和破产宣告的重要依据。破产原因还是是控制j企业破产,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因素,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及维持社会稳定发展中起重要作用。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本文主要是研究破产原因,研究破产原因的理论即破产原因的概念,立法主义,重要性;研究我国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的界定以及我国破产原因的界定与主流观点的差异;研究我国破产法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方法;研究我国破产原因以后的发展趋势。
关键问题:1、对于支付不能如何界定2、资不抵债是否应该列为破产原因3、我国破产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写作提纲: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对于破产原因,主要有两种立法方式: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英美法系多采取列举主义,而大陆法系多采取概括主义。前者列举规定表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各种具体行为,实施行为之一者即视为发生破产原因。后者则对破产原因从法学理论上作抽象规定。破产原因的一般理论认为破产原因的核心内涵应当是不能清偿,同时把停止支付作为不能清偿的推定因素,而资不抵债仅适用于一些特殊主体。
1、我国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的界定: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对破产原因进行了规定:#8220;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 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王欣新(2010)认为:我国破产原因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从两种破产原因的适用情况看,前者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资不抵债现象明显、易于判断的案件;后者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以及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资不抵债现象不易判断的案件。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研究计划
2022年12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查找学习资料,撰写开题报告; 2022年1月1日-2022年3月19日,撰写论文初稿; 2022年3月19日-2022年4月15日,根据指导教师的意见,在初稿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形成二稿; 2022年4月15日-2022年5月6日,修改论文二稿形成三稿; 2022年5月6日-2022年5月10日,完善内容、规范格式,定稿。
5.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王欣新.破产原因理论与实务研究[J].天津法学,2010
[2]易仁涛.论我国破产原因之完善[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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