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的法理研究开题报告

 2023-02-26 18:36:57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当前,我国现行《仲裁法》对于管辖权异议的相关规定呈现出一定弊端,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当事人以排除仲裁庭管辖权为由,使得司法力量过早介入仲裁程序、恶意拖延仲裁程序、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的现象。

为避免司法力量对于仲裁程序的过早干预,国际商事仲裁领域采纳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以此提升仲裁效率。

仲裁庭自裁管辖权体现仲裁程序的自治性和独立性,是确保仲裁程序启动的前置条件,对此展开的法理研究亦是通过对仲裁庭同仲裁机构、法院的关系研究,以此确认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的效力,完善仲裁制度,以期化解仲裁理论和实践争论的问题,实现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仲裁庭效率得已实现平衡,促进我国仲裁立法与国际仲裁立法接轨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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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本文将以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为中心展开论述,计划从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的概述、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在国际的应用、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在我国本土适用存在的难题、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的完善建议等方面开展相关论述。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国外文献《The Power of an Arbitral Tribunal to Determine Its Own Jurisdiction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中,作者Patricia N.S. Kamanga结合相关案例讨论了仲裁庭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具有确定其管辖权的这一权力产生的背景和意义。作者表示仲裁庭对自身管辖权作出裁决的权力是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基石,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彰显了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并强调仲裁程序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重要意义。提出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凡涉及仲裁庭司法管辖权的问题,仲裁庭都会在第一时间处理,通过这种方式,仲裁庭能够在不拖延诉讼程序的情况下检查和确定自己的管辖权,才能促进和验证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在《本土化语境下自裁管辖原则的理性回归》中,作者刘美联系司法实践,指出《仲裁法》允许当事人毫无限制地引入司法程序这一弊端,自裁管辖权原则在我国的适用表现形式如下:自裁管辖权范围仅限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自裁管辖权范围仅限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法院裁决管辖权异议具有次序和效力上的双重优先性、法院介入仲裁管辖权异议具有双路径,同时指出我国国内立法并未完全认可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现行仲裁管辖权异议制度偏离仲裁基本价值,具体表现为:“法院优先”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现行制度在追求仲裁效率与公平上存在偏差、“法院主导”与《仲裁法》立法初衷不符。基于此,作者提出《仲裁法》的修改应当注意:基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通过建立以仲裁庭为主导的管辖权异议“过滤机制”做到最大限度平衡仲裁效率与公平、在提高仲裁效率的基础上,该制度设计应无损于仲裁公平,即仲裁权不易被滥用、不影响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不阻断法院的司法监督。最终总结:基于仲裁所追求的效率和公平,并不完全排斥司法干预,如何协调仲裁与司法的关系,促成二者的良性互动才是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实现作用的关键所在。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首先,在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的概述方面,以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的产生及发展历程、合同授权说和法律授权说等法理依据、积极自裁管辖权和消极自裁管辖权分类展开。其次,在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在国际的应用方面,从国际仲裁规则以及各国相关立法,以法国、英国、瑞典、韩国、越南等为例展开。接着,在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在我国本土适用存在的难题方面,仲裁庭自裁管辖权主体地位被取代从而导致的仲裁权的分离问题,我国存在仲裁庭自裁管辖权范围受限,法院介入仲裁及司法审查权的优先性给仲裁带来弊端。最后,结合问题提出完善建议,赋予仲裁庭自裁管辖权,扩大仲裁庭自裁管辖权范围,使其不仅仅局限于仲裁协议效力异议这一理由,限制司法介入仲裁程序等。

5. 参考文献

[1]董箫.关于自裁管辖权原则应用于我国仲裁实践的思考[J].仲裁研究,2014(03):78-83.

[2]姜茹娇.国际商事仲裁的自裁管辖权原则探析——兼议我国《仲裁法》的完善[J].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4):80-85.

[3]孙南申,胡荻.国际商事仲裁的自裁管辖与司法审查之法律分析[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7,1(03):10-25.DOI:10.13871/b.cnki.whuilr.2017.0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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