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选题的意义:
理论意义:国内外学术对经济法责任制度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尚少。通过本文研究能够丰富对经济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全方面研究,进而促进我国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制度的发展,弥补在该问题上研究的不足,为后续的研究和讨论提供绵薄的帮助。
现实意义: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经济法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着不可缺少的作用。通过对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制度进行研究,可以促进经济法法律责任制度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同样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本文通过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多方面的分析,对该制度的有利之处和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对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具有现实意义。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我国关于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规定大多数集中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领域。由于我国是一个起步较晚的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难免存在较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落后的地方。
本文旨在通过研究解决以下问题: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国内的学者在经济法责任的称谓、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这项制度的去留上观点各异。由梁彗星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二版)第136条将该制度纳入侵权责任法的总则性规定中;2011年赵红梅通过对美国、德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新动向的跟踪研究,提出了该制度不应该是私法社会化的产物,而应该是具有社会法属性的责任形态;2016年黄丽娟、谭媛媛主张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制保险人恶意理赔情形。
综上,这项制度在我国的运用较晚,还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在很对方面仍然欠缺,亟待法学学者们持续的深入研究和实践,以激发其生命力。
国外研究现状:在英美法系的学者中间,在大多数学者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表示肯定的同时,各自都有不同的想法。David G.Owen(1982)提出: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规制性价值极高的法律工具;Cooker在1992年则通过建模分析法得出传统的填补性赔偿在某些情况下,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Sharkey在2003年表示自己的观点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在于填补不法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不难发现,国外的学者因为有着丰富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论文研究计划
第一阶段:确定研究方向及题目(2022年11月—12月)
第二阶段:文献收集及数据整理(2022年12月—2022年1月)
5.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陈鸣.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评析[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6):143-145.
[2]唐斌.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3(14):233-234.DOI.1009-0592.2013.1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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