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竞争,竞争能够促使市场保持活力,提升资源优化配置,从而进一步拉动市场经济。在经济竞争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内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仅会使市场活力丧失,还会紊乱市场机制,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
我国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做的法律机制存在缺陷。我们从《反垄断法》中可以得知,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标准是采用推定形式。我国关于滥用市场地位法律机制只有《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近几年来并未有更新。然而近些年新增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新形式,我们找不到相应的法条定位。这种立法的滞后性带来诸多弊端,例如我们不能迅速抓捕犯罪。且即使能够认定某行为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却没有严苛的法律来惩戒。有了严苛的法律,执行部门又很多,执行部门一多,就会互相推诿,降低法治效率。可见,我国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问题颇多,还有很多难题需要我们仔细挖掘、分析研究。
当我们能够正确推敲垄断的本质,理解什么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研究目前存在的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却难以得到解决的案件中分析法律弊端。就需要我们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立法滞后就需要加快立法进程;法律不严苛不能够惩罚犯罪就需要加大惩罚力度;对于降低法律效率的问题就应该明确执法主体。对于诸如此类的其他问题,也应该从根源下手,解决问题。这样才能够加强反垄断立法进程、严格执法。使产品不偏离正常的价值轨道,降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犯罪的概率,维护市场秩序,净化交易环境。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引言
(一)选题理由和意义
1、选题理由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外研究现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垄断的一种形式,世界各国对于垄断看法褒贬不一。德国、波兰以及韩国等国家认为一个企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没关系,关键在于不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扰乱本国经济秩序。简单来说就是对于这些国家对于市场支配地位不排斥,没有过多限制。对于诸如美国、日本一类国家,认为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就是错误的,应该被禁止。
随着经济的发展,两种观点逐渐趋同。各国认为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不违法,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垄断才要抵制。从这样的观点上可以看出,各国立法逐渐不再将垄断的解决重心放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上面,而是垄断新形式。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研究计划:通过对中国发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事件进行分析和总结,结合我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现的法律机制的不足,对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原因进行法制研究,希望能从中分析出新的原因,并提出相应解决措施,期盼对社会群众遇到类似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2、撰写方案:
使用文献综述法、国内外对比法、案例搜寻法等。
5. 参考文献
[1]刘昕.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2018(17):195.
[2]孙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问题探讨[J].商业经济研究,2017(14):186-187.
[3]王东方.浅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2015(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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