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张玲玲(2016)结合司法实践和审判经验,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司法实践为切入点,通过解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及运行模式,揭示法官审理技术事实的思维导图,为进一步优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提供思路。
从优化合议庭的组成到借助技术调查官的专业知识实现合议庭整体知识结构的再设计,从传统依靠鉴定到引入专家辅助人实现技术问题庭审实质化,提出知识产权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逐渐建立起以技术调查官制度为代表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
李菊丹(2017)以技术调查官制度为考察对象,详细比较中国和日本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情况,分析我国技术调查官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认为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关于技术调查官的工作规范和管理选拔办法,避免技术调查官制度在不同知识产权法院实施中出现差异,从而影响技术调查官作为司法辅助人员的中立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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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一、技术调查官制度在我国建立的背景及研究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研发水平的不断提高,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各所有制类型企业的研发能力和创新水平均得到显著提升。
随之而来的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数量也迅速增加,全国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从2013年的10.1万件增长到2020年的46.7万件,年均增长24.5%,比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总量年均增幅高出12.8个百分点,反映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明显增长。
然而,绝大多数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涉及产品或专利的具体技术细节,要求审判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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