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文 献 综 述1.国内研究现状(1)关于互联网时代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陈兵(2019)指出,为了应对互联网市场上竞争纠纷案件,应打破传统私法逻辑下的行为-法益的侵权法审判思路,构建判断竞争行为正当性并且结合动态的多元利益平衡分析框架;张湛江(2019)则认为应当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有所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例如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经营者的竞争自由造成显著损害,或者实质影响消费者的决策自由,,才需要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
(2)关于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的认定,李慧敏和孙佳亮(2018)主张在数字经济时代,需要合理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三者。
判断数据抓取行为的合理性应当结合具体的商业模式和行业惯例,既不能简单以技术中立原则为抗辩理由非法抓取数据,防止技术恶意使用行为。
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随着大数据时代经济的迅猛发展,商业数据作为相关企业的重要资产,已然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企业通过加大投资吸引到更大的用户群,并通过与用户的互动收集原始数据并进行加工,得到了属于自己的企业。
而数据抓取这一行业相关的技术,成为了相关企业间获取竞争优势的手段,我国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加了第十二条的关于互联网领域的专门条款,但由于法律本身相对于实践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该条列举的内容并不涉及数据抓取行为,因此对于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的认定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拟采用的研究手段(一)实证分析法通过查询相关案例,对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与数据抓取、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相关的司法案例,整理分析目前司法裁判,以期增进对如何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尤其是商业数据抓取行为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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