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gt;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对公司决议瑕疵、股东知情权之诉、强制股利分配之诉、股东代位诉讼、有限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五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关于公司瑕疵决议不成立的规定回应了实务中长期存在的公司虚构决议的情况,无疑是一大亮点。
当公司决议体系从传统的“两分法”走向“三分法”,在新的司法解释背景下,就十分必要对此进行梳理与探究。
公司决议理论的核心便是公司决议的效力,鉴于《公司法》兼有组织法和交易法的二维性,其中的法律关系呈现出较为复杂的特点,因此对于决议效力问题绝不能“一刀切”,对各种情形的讨论存在着深入研究的空间。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研究内容
本文一方面从纵向上对公司瑕疵决议中包含的不成立、无效、可撤销这几种情形进行阐述,另一方面结合民法理论,从横向上分析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这种传统分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引入实证分析,通过典型案例来探寻效力问题中司法审查的界限以及保护少数股东利益的功能。
(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李建伟提出,三分法将决议不成立单列的逻辑优势在于更符合法律行为理论,不成立和可撤销的区别在于决议瑕疵的严重程度,是否可以治愈。可撤销适用事由具有更为广阔的解释地带,未来应当进一步完善其内容,
赵心泽分析出,股东会决议决议程序瑕疵的效力判断原则在程序正当、效率与稳定之间,特别是对于轻微瑕疵而言,法院应对维持或者更改决议效力的实质价值进行判断。程序正义、经营成本与司法处理的严格化呈正相关。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在中国知网上检索相关核心期刊,在图书馆借阅相关专著。前期以理论研究为主,后期通过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并分析相关的实务案例来进行实证研究。
查阅文献,确定选题——2022年11月10日前
查阅文献,撰写开题报告——2022年11月30日前
5. 参考文献
(一)专著类
[1]钱玉林.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李永军.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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