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公司是市场体系中的重要组织形式,而制定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现今公司的治理主要有两种方式:法律规定和章程自治,章程是公司自治的方式之一。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内外部活动的基本规则和依据,公司章程的质量,对公司的运作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司创制章程条款是体现股东或公司的意志,蕴含着不同于公司法规范的创新性,且能排除或代替公司法任意规范适用的自治规范。其性质具有契约与自治法规的兼容或并存性的法理基础。公司法对创制章程条款既留有余地又设有限制。创制章程条款是否有效,不但应有一般法上的判断标准,更应作个案化的深入思考。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之条款设置,赋予了商事主体选择适用公司法规则的自由空间,彰显了公司法的自由主义精神圭臬。然而,现行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之效力认定问题并未做进一步阐明与规范,相关案件之裁判或者以公司合同理论为依据以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之合意性充分与否认定其效力,或者以股东平等原则为指引考察章程之“另有规定”有无侵犯股东固有权来判定其效力。公司作为团体组织,其建立在资本多数决基础之上的决议效力并不能单纯因股东之合意欠缺或者侵犯了少股股东之权益而招致否定性评价。“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案件之裁判应重在考察“另有规定”之目的与公正度而非其它。章程中的任意性条款在目前来说并没有引起学者们的广泛重视,还处于理论研究的边缘。因为其对于研究公司自治以及公司以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任意性条款问题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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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公司章程自治边界英美法系国家公司章程边界之分析 一、美国。美国公司立法最主要特点是美国没有一部全国性公司法,各个州在公司立法方面都有自主立法权。各个州在公司立法方面存在差距,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950 年美国律起草了一部《商业公司法(示范本)》,这部公司立法没有强制执行性,但对各州自主制定公司法有借鉴和示范作用,对于我们研究美国公司法有极大的帮助作用。美国公司立法非常注重公司章程的自治性,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间很大,几乎涵盖了公司所有的事务。一方面,美国《商业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很大的自治空间,自治权利很大,具有一定的任意性,不仅有利于发挥股东们的聪明才智,制定合理条款;更有利于股东们造就个性公司,更好的完成公司设立目标。另一方面,公司法对公司章程有很大的限制性,公司法适用大量的强制性规范加以约束,更好的实现公司治理。因此美国《商业公司法》即使“自由”,又是“强制”。 二、英国。英国公司法可以得知,英国公司法的修改是以服务经济为主线,通过立法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应该区分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的自治空间,公司法对大型企业的管制强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应更多的自主管理,减少法律管制,创造个性化公司,公司法应该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加灵活的自治空间。公司法还规定,应该平衡股东、董事、债权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各种利益,最大程度减小执行法律成本,为中小企业自主管理创造更宽松自由的空间。 三、法国。新公司法生效以后,成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一切“由公司章程”加以规定。另外,新公司法简化创立企业手续,采取一下几项措施:第一,在线登记,即公司的设立,变更登记和停止业务等事项只需要以电子形式加以公告即可,简单方便快捷;第二,创办企业证明,只要提交的材料完整,就可以获得企业证明,不需要注册登记,就可以开始营业;第三,放宽公司住所规定,新公司法对公司住所要求不再严格,比如多个公司可以使用一个住所。这些措施都是为了实现有限责任公司自由化,强化自主管理的空间。法国原本是一个严格资本制的国家,也认识到放松公司自由化的重要性,认识到公司自治理念、自我管理的重要性,并逐步放松对公司的管制,将重要问题交由公司章程规定,实现公司自我管理的自由化。 四、德国。法律总是在强制和自治之间来回摆动,从自治到强制,再到自治的循环往复,呈现一个螺旋上升的状态,只有经过这种反复循环的过程,才能达到符合人们需求的最佳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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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关于论公司章程对公司治理的影响的研究计划 对于章程自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章程自治本身,比如它的性质、具体的内容、表现形式、分类、我国法律在章程自治的规定、法律规定的漏洞与矛盾、现存的问题、现实运用中出现的矛盾等等。重点另一方面是这些章程自治对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对外的影响。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论述章程自治对公司治理的积极与消极方面影响。还可以就是通过比较法来探究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公司自治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也可以通过外国法条或者案例来研究。然后总结我国可以的借鉴,对于我国现存问题的解决有什么好方案。最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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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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