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网约车也开始流行起来。从所谓的黑车到现在的网约车,共享经济也慢慢融入中大众生活之中。但是在实际应用中,网约车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比如说司机素质高低不齐以及车辆质量参差不齐、顾客和司机损害赔偿主体不明确等等。这些问题说明当今对网约车的管理监督还不到位。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网约车的产生代表了共享经济的发展。共享经济这个术语最早由美国德克萨斯州立大学社会学教授马科斯费尔逊(Marcus Felson)和伊利诺伊大学社会学教授琼斯潘思(Joel.Spaeth)于1978年发表的论文(Community Structureand 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ARoutine Activity Approach)中提出。之后,这一理念在威茨曼教授的《分享经济》一书出版后被广泛传播。共享经济使得人们不再主要以购买的方式来满足自己暂时的需求,而是通过第三方的网络平台来获取其他人的短暂资源使用权。这一理念的提出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利用社会闲置资源。这就使得网约车和出租车主要存在以下三个不同:
传统的出租车的经营方式主要是电召和巡游两种方式,但是随着网约车的发展,出租车也渐渐增加了网络平台预约这一模式。这样看来,出租车和网约车的界限似乎渐渐模糊。那么区分出租车和网约车是否还具有现实意义?当然是有的,网约车的核心不在于网络预约的模式,而是在于1.网约车建立在社会产能资源过剩的基础上2.网约车专注于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3.零边际成本。这三个特点就决定了我们不能对出租车和网约车采取同样的监管体制,而是采取与出租车不同的管理方式。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对网约车经营服务做出了定义,“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也就是说网约车不包括以巡游方式招揽客人的出租车,这一定义与我们之前对网约车和出租车所做的区分不谋而合。现在我们所说的专车往往是由平台提供汽车并对司机进行严格地管理,实际上与传统的出租车并没有太多的区别,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同出租车一样的管理模式,故本文不再赘述。因此本文所说的网约车主要是仅通过网络平台来提供服务的汽车包括快车、顺风车等。
网约车的主要分为三方主体,网络服务平台、提供服务的汽车方(司机),接受服务的顾客方。对于平台和司机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居间合同关系、委托关系、劳务关系、劳动关系。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美国的加州模式一是在传统的客运服务公司(出租车公司、旅客承运公司、客运租公司)中增加了交通网络公司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创一种监管的新路径;二是允许私家车接入互联网平台进行网约车运营,交通网络公司只需要申请一种特用于交通网络公司的牌照就可以运营专车服务,而不用在申请任何的行政许可;三是实施新型的政 企的监管模式,具体内容是政府设立具体的车辆和司机的准入以及强制的保险类型,由网约车平台进行日常的监管;四是对交通网络公司的整个运营过程实行严格的监控,要求交通网络公司必须向监管部门提交法律明确规定类型的具体数字,甚至要细致到残障乘客的数字;五是加强对于消费者和弱势群体的行政保护。
伦敦监管模式包括以下四点:第一,网约车的合法性是由英国最高的司法机构来确认的;第二,套用已有的约租车监管模式来对网约车进行监管;第三,颁发网约车专用的汽车牌照,而且无论是私家车还是出租车只要满足设立的准入要求都可以申请这种牌照;第四,加强过程监管司机和平台都有保险义务,平台有交公共责任险的义务(500 万英镑),司机有交有偿租车保险(包括司机与乘客安全、车辆安全)的义务(500 万英镑)。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11-01------2022-11-30 开题 2022-11-30------2022-12-30 初稿 2022-12-31------2022-02-28 中期修改 2022-02-28------2022-04-30 定稿 2022-04-31------2022-5-30 答辩
5. 参考文献
1. 网约车行政立法管理研究 王博
2. 网约车平台社会性规制的路径优化研究 阚绪苗
3. 论侵权案件中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 王子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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