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法律地位研究开题报告

 2022-07-31 14:14:32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在我国刑事审判进程中,作为当事人的被害人从表面上看似乎被赋予了很多权利,但在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浪潮下, 基于被害人报复心理的复杂性和制度的矛盾性 , 结合诉讼理性和被害人保护的平衡,需要深刻探究我国刑法对于被害人法律地位等制度和不成文习惯的不足之处,同时借鉴国外关于被害人法律地位研究的成功经验,这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刑事审判制度中被害人法律地位的建设,保障人权和推进我国刑事司法进程的发展。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深入研究我国关于被害人法律地位相关制度和不成文习惯,同时借鉴国外关于被害人法律地位制度的经验,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关于被害人法律地位的存在的问题,同时考虑不同情境下被害人法律地位的平衡。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我国关于被害人法律地位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写作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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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979《刑事诉讼法》第58条将被害人与证人并列成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1996年《刑事诉讼》明确将被害人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诉讼当事人。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继续承认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 还进一步增加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或辩护职能, 享有重要诉讼权利并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根据这一定义, 我国刑事审判中被害人既不同于证人, 也不同于当事人, 充其量算作是名义上的当事人, 实质上的特殊诉讼参与人。

(一) 美国的证人模式

英美法系国家在理论上对“证人”进行广义定义, 任何能够提供与案件有关信息的人包括被害人, 都可以在自己的案件中作为证人提供证言。从历史演变上看, 美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身份经历了四个阶段:作为当事人的私诉人———公诉辅助人———“被驱逐者”———普通的刑事司法参与人。[3](P42)根据1975年《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被害人可以作为“必不可少”的证人参与诉讼, 随着被害人权利保护浪潮的掀起, 美国除了依然规定被害人的证人身份外, 也开始做一定的变通, 规定了被害人的庭审在场权。2004年《犯罪被害人权利法》强调, 被害人有权出席与其被害人有关的诉讼程序, 除非法院在收到清楚的和令人信服的证据后审查认为, 一旦被害人在那个程序中听到其他证人的证言后, 其陈述将发生后实质性改变。[4](P71)立法上明确被害人的“证人”身份和在场权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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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10.22-2022.11.4 完成论文选题

2022.11.5-202211.30 阅读相关文献,在老师指导下,拟定写作提纲,完成开题报告

2022.12-2022.4 研究相关理论,完成写作初稿,并在老师指导下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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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裴仕彬.形事被害人身份困境及改革思路[J]. 社科纵横 .2018,33(11),86-91.

[2]何静.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基于价值权衡视域的解读[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49(01),84-90.

[3]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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