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刑讯逼供,看似离我们生活很远,其实从古至今都是一个普遍存在又难以根治的问题,中国古代的酷刑种类繁多而且手段残忍令人汗颜,冤案自然接连不断,新中国刑法确立之后,刑讯逼供已经入刑,即便法律严令禁止,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依旧作为一个常用手段,司法工作人员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为了让他们心目中认定的罪犯认罪,所以他们会采用暴力行为想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屈服。司法工作人员都是嫉恶如仇的人,因为工作环境的原因,会长期面对穷凶极恶的罪犯,每当遇到罪犯逃脱,或者真正的罪犯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无法让他们受到应有的惩罚的时候,他们内心的正义感会转化为一种激愤积压在心里无法抒发,所以当他们面对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很大可能会把这种激愤强加于无辜的被告人身上,冤案、假案、错案也就因此产生,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摧残又有多少人能坚持得住呢。所以无论是老手还是刚刚入行的新人,司法工作者都会渐渐走入这个深渊一般的模式,成功一次便会陷入其中。所以怎样避免这种情况的产生,减少冤假错案,如何真正地做到保障人权,从刑讯逼供的发展趋势上是可以体现出来的。所以我想研究一下刑讯逼供的发展方向和有效解决方法。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 中国古代的酷刑的产生,刑讯逼供的雏形,历史原因
- 新中国时期,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的解决方法,产生原因
- 刑讯逼供罪广义客体的研究
- 新刑法中,刑讯逼供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研究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刑讯逼供像一颗难以拔除的毒瘤,不论是在生产力欠发达的古代社会还是在物质精神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它一直贯穿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从未消失。1997年我国刑法典经历了大规模的修改,刑法修改后,刑讯逼供罪被规定在第二百四十七条,之后一直相沿至今,现行刑法中的刑讯逼供罪与1979年刑法的相应规定相比有着很大的进步性,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和立法技术上的一些缺陷,仍时常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够准确判定并依法惩罚刑讯逼供行为。显然,刑讯逼供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格格不入,要想有效遏制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我们必须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地认定刑讯逼供罪,以加强对刑讯逼供犯罪行为的打击。我国学者对于刑讯逼供罪司法认定的理论研究已经极其成熟,但是目前的问题在于理论研究不能与实践相结合,对司法实践起不到指导作用。
反恐背景下美国对酷刑的禁止有所松动,理论试图摆脱国际法对绝对禁止酷刑的限制。英美法系对酷刑犯罪的规制上,入罪门槛较高,出罪路径宽。首先,酷刑犯罪纯粹个人法益的定位使得紧急避险更易成立;其次,胁迫的出罪事由不受法益衡量的限制,在限度条件上更为宽松;最后,功利主义、政府干预、生命权至上等观念都使得美国民众对酷刑营救的接受度较高。另一方面,美国对酷刑证据的排除较为严格,通过降低酷刑收益减少酷刑。英美法系的立法模式值得我国借鉴,尤其在对法益进行改造后承认酷刑可以通过紧急避险出罪。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 通过观看视频,阅读史书,了解中国古代酷刑的发展
- 了解新中国时期,文化大革命时期冤假错案的主人公的故事背景,总结那个时期刑讯逼供罪的体现
- 了解不同法律体系下刑讯逼供罪的认定,了解刑讯逼供罪广义客体精神层面上的认定
- 从新刑法中转化犯的角度来总结刑讯逼供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意义
5. 参考文献
- 龚志.刑讯逼供为何依然存在[J].法制博览,2015
- 王燕红.刑讯逼供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6
- 陈文昊,郭自立.美国刑法中酷刑罪的特点与借鉴.[J].山西大同大学学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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