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研究内容通过回看佘祥林、赵作海等冤假错案,以非法证据排除的视角对案件获取、采纳证据等进行评价,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毒树之果”,对英美等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我国现状进行法理分析,指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困境和原因,对我国未来该规则变革方向提出具体建议。
(二)拟解决问题期望通过研究国内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对“非法证据”、“非法证据规则”“毒树之果”等法学界存在争议的观点做出解释、评价,并提出如何全面、准确理解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对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认识,分析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困境和成因,指出未来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变革方向。
(三)论文提纲 1、引言 2、案件回放及法院处理情况(1)佘祥林案(2)赵作海案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和“毒树之果” (1)概述(2)“毒树之果” 4、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现状及成因(1)现状及存在问题(2)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范围(3)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类型(4)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 5、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6、中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 7、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变革方向(1)强制排除和裁量排除的综合运用(2)准确表述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增加确定性和可操作性(3)扩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用的证据种类(4)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毒树之果”排除规则 8、结语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美国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原创国,但,“美国”的排非规则既有其成功之处,亦有其失败之处。
美国法院面临两种困境:一是法官并非一线执法警员,而侦查取证行为类型复杂,法官往往不具备侦查专业经验,难以为侦查机关制定详尽的执法规范;二是美国法院对“排非”具体标准语排除范围问题,在不同时期立场不定,前后判决互相冲突,导致标准混乱;三是原本应有立法机关完成的功能交给法院完成后,导致美国社会对最高法院的依赖性,反而造成立法机关的立法懈怠。
我国现在实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范围,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则及对其司法解释。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一)拟采取的研究计划:理论论证法、文献资料法、个案法、比较研究法、归纳法、总结法通过对现有文献的分析整理,运用理论论证法把握主流观点,提出自己观点;通过对比中外非法证据排除现状,对我国当先存在的不足提出建设性解决方案。
(二)撰写方案 1、完成选题工作(2022.11.10) 2、完成开题工作(2022.11.30) 3、完成初稿和中期检查工作(2022.03.17前) 4、完成论文修改、定稿、外文文献翻译工作(2022.05.05前)
5. 参考文献
[1]参 见 《刑事诉讼法及公检法等配套规定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152 页。
[2]何士青:《电影与法学》,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5 年版,第 111 页。
[3]参见胡绍宝:《论“威胁、引诱、欺骗”在侦查讯问中的理性与适度运用》,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 年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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