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 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以及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将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露。随着网络的日益普及,许多公司利用网络用户注册时的个人资料向其经常性发送广告以及变相监测用户的喜好选择,更有甚者,将用户的信息泄露甚至出卖给第三方。这些做法无疑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为此, 刑法修正案( 七) 草案专门增加有关条款, 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违反国家规定, 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情节严重的,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 情节严重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当前国际社会关注的立法热点问题之一即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然而,我国刑法对个人信息的立法却相对滞后。本篇论文在于从国际视角以及国内立法现状结合当代信息泄露的案件、事例加以研究阐述,分析必要性以及不足之处。在网络日益发达的当今,对于个人信息泄露的刑事责任研究显得越发重要。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
1. 收集有关个人信息泄露的刑事责任的相关资料、案例以及我国相关刑法规范
2. 了解国际社会对于个人信息泄露的刑法规范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 美国对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2004 年 7 月,美国国会通过《身份盗窃刑罚加重法案》,以身份盗窃后续犯罪的严重程度作为判断依据,总共罗列出 288 种联邦立法中的重罪,予以不同程度的加重处罚。《电子通讯隐私法》是目前有关保护网络上的个人信息最全面的一部数据保护立法。
2. 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第 44 节规定了刑事违法条款。第 44 节第(1)条规定,为了获取报酬,或者意图为自己或他人牟取暴利,或者意图损害他人利益而故意违反本法第 43 节第(2)条的规定者,应当被判 2年以下监禁或者判处罚金。德国刑法在第十五章侵害私人生活和秘密中分别对侵害言论秘密(第 201条)、侵害通信秘密(第 202 条)、探知数据(第 202 条)、侵害他人隐私(第203 条)、利用他人秘密(第 204 条)、侵害邮政或电讯秘密(第 206 条)作出了规定。
3. 日本刑法对个人信息最直接的保护来源于 2003 年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个人信息的刑事保护只是针对信息处理业者,对于非信息处理业者或者相关第三方都没有具体的规定。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2022年11月10日(本学期第十三周)——完成选题工作;
2.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开题工作;
3.2022年3月17日前——完成初稿和中期检查工作;
5. 参考文献
1.郭瑜:《个人数据保护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 年版
2.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
3.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 2004 年版
以上是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