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人类社会已逐渐进入共享的时代,共享价值理念也渗透到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尤其是打车软件平台的出现,改变了人们惯有的叫车方式,让出行更加便捷。
但是网约车行业不是法外之地,保障乘客安全是网约车规范发展的底线。
网约顺风车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巨大便利,但也频频曝出恶性安全事件。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滴滴打车平台作为典型的#8220;互联网 运输服务#8221;企业,符合推进#8220;互联网 #8221;与大数据服务实体经济的国家发展战略,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滴滴打车平台迅速打开网络约租车服务市场的同时,伴生出一系列法律纠纷。为此,将滴滴打车平台的法律责任作为研究主题。具体研究路径如下:第一部分提出问题。通过广泛收集与滴滴打车有关的法律纠纷,梳理学者对于滴滴打车平台法律责任的研究现状,发现滴滴打车平台的法律责任认定问题存在较多争议,值得探讨。第二部分运营模式分析。滴滴打车平台关于小客车的运营模式主要分为四种:出租车模式、快车模式、顺风车模式、专车模式。通过分析四种模式的共性与差异,将滴滴打车平台的运作行为类型化为两类:一类是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一类是#8220;提供信息撮合服务 车辆的运营行为#8221;,为后文研究滴滴打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奠定事实要素支撑。第三部分滴滴打车平台的法律地位。法律定性决定适用何种法律,因而需要确定法律责任的基础。由于滴滴打车平台发展历程短,对其法律定性的争议较大。有观点认为滴滴打车平台属于出租车行业的承运人,即应适用出租车行业法律规范;另有观点认为是网络平台中的一类,学者将其比喻为#8220;港口#8221;;还有观点认为滴滴打车平台是中介和代理人。通过透析滴滴打车平台不同运营模式中行为的差异,将滴滴打车平台中信息撮合服务及附随的支付辅助服务定性为网络服务平台的技术服务提供者;将专车模式下参与车辆的实际运营行为定性为运输服务的商业经营者,并且只是作为公共运输服务的补充,而非真正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公共运输承运人。第四部分滴滴打车平台的责任认定。从三个司法案例出发,提炼问题点和责任类型。这三个案例分别涉及到滴滴专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管理责任、与乘客之间的契约责任、与乘客或车辆以外的第三人之间的侵权责任。管理责任涉及到私家车接入滴滴打车平台运营的合法性和监管政策问题。由于私家车接入滴滴打车平台不改变其车辆非营运的性质,明确私家车营运是违法的,威胁到乘客的人身安全和道路交通的公共安全。基于滴滴打车平台作为一个善良管理人负有的管理人责任,应由滴滴打车平台与私家车主按过错程度分担行政处罚责任。在不同运营模式下,对乘客承担运输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主体也有所不同。在专车模式下,滴滴打车平台要与劳务派遣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共同对乘客承担为违约责任。车辆运营中不可避免产生的交通安全事故,原则上是由直接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在专车模式下,滴滴打车平台虽既非车辆使用人亦非车辆所有人,但基于对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并取得相应的车辆运营利益,满足一定条件也应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第五部分总结。紧紧抓住滴滴打车平台的#8220;互联网 #8221;企业主体特性,从事实要素中抽象出法律行为,借助类型化手段、域外经验和法理分析工具,厘清责任主体和责任边界,发挥法律定纷止争的作用,为新兴服务型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指引。 |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美国的研究现状 美国打车软件的兴起、流行引发了其在城市交通中角色的热议。Uber作为打车软件的鼻祖,其在对司机的要求、交易方式、结算方式、车辆保险、乘客安全和隐私保护等方面都与传统的出租运营模式存在很大差异,也引发了对这一新兴商业模式的特殊监管要求。Uber从2009年在美国兴起至今,美国的执法、司法以及消费者保护部门一直密切关注和探索如何更好的规范这一新型商业模式,包括协调其与传统商业模式之间的冲突,在监管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国内的打车软件市场近几年发展迅猛,同样面临监管和规范的需求,可以借鉴Uber发源国的一些经验做法,并充分结合我国国情进行有益探索。。 二、我国的研究现状 网约车自我国问世以来,经历了被#8220;否定-中立-合法化#8221;的转变历程。《管理办法》的出台,使我国成为首个在国家层面承认网约车合法化的国家,其对网约车这一业态的市场准入、经营行为、法律责任、监督检查等事项做出了指导性规定。但是网约车合法化只是起步,简单套用传统的出租车管理模式,已不适合网约车服务这一新业态的发展。各地新政陆续公布后,社会各界也争议不断,主要集中在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制、法律责任的认定、网约车保险制度等方面。本文将对网约车监管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推动网约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对网约车的基本理论做简要概述,介绍网约车的起源及发展概况,总结其快速发展的原因、分析不同运营模式下涉及的法律关系;其次,指出网约车监管的必要性,概括网约车监管的发展历程及国内网约车监管现状;再次,概括我国网约车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如行政主体过度干预市场、法律责任认定不明、网约车保险制度不完善,并分析其原因;最后,在前部分对网约车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应采取#8220;政府管平台、平台管车人#8221;的监管模式,明确各方主体法律责任,完善网约车保险制度,推动网约车依法合规运营 |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资料查阅、选题( 2022年11 月 10 日至 2022年11月 5日)
第二阶段:调研、翻译外文资料(2022年11月 15 日至 2022年2月15 日)
第三阶段:编写开题报告(2022年11 月 15日至 2022年11 月 20 日)
5. 参考文献
[1] 姜先良. 网约顺风车的底线是安全.小康2018年24期
[2] 滕晓红. 打车软件平台的安全问题及解决建议. 企业改革与管理2018年15期
[3] 王倩 陈茜. 滴滴变形记:从快公司到#8220;坏公司#8221;. 商学院2018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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