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研究开题报告

 2022-07-31 14:15:04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经济浪潮的发展,人工智能、区域链、P2P、虚拟社交、移动电商、消费升级等概念慢慢进入我们的视野,中国社会逐渐进入万物互联的信息化时代。从全球范围来看,金融业务的发展对各国经济的带动不可估量,尤其对于各国金融中心而言,金融交易的安全性代表着一张名片,瑞士银行以其安全保密性闻名于世,吸引了全球富豪的眼光,然而在我国,实际上,一方面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消费信息安全性的在意不断上升,另一方面却面临着金融信息保护困难的尴尬局面,我国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得过于原则,地方性立法又过于片面,且存在适用范围窄的缺陷。

国外存在成熟的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保护模式、相对完善的监管体制、系统的规范原则及有效的救济途径,我国可以借鉴其精华部分,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建立一套完善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制度,协调好信息安全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1) 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保护的概念与范围

(2) 我国现行法对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的不足之处

(3) 如何借鉴欧美法系国家的经验来完善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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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1、美国:1970年出台《公平信贷报告法》、1975年出台《金融隐私法》、2003年《公平准确信用交易法》是对《公平信贷报告法》的延伸与具体化,将其中细节加以具体化;2009年《金融监管改革:新的基础》,该改革方案是美国历史上的一块里程碑,因为它确定了对金融产品与服务更加严格的监管模式,建立了#8220;消费者金融保护署#8221;,把原本分散的监管变得统一化和具体化。此外,在90年代末建立了国家信息保障同盟,这是一个从事信息产品安全评估的专业机构,是其他国家无可比拟的一项举措,至今影响深远。同时,美国还设立多层次金融安全管理体系,各机构之间相互配合,设立了最高管理协调机构,通过定期的集会实现管理,必要时还要向总统提交报告。

2、欧盟:欧盟实行统一监管模式,专门的数据保护立法,具体特点是保护数据类型广泛:金融消费者有权存储、获取、拒绝其金融消费信息,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甚至可以对其信息进行处理。2002年欧盟颁布《关于电子通信领域个人数据处理及保护隐私权指令》,取代了95年颁布的电信业隐私权指令,既规定了数据流通的最低限度,同时也规定了数据可以在欧盟所以国家进行自由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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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选题阶段:完成选题(第七学期第8-9周:20221110

2.开题阶段:根据论文主题完成开题报告(第七学期第10-14周:2022年11月11日到2022年11月30日)

3.初稿阶段:完成论文初稿(第七学期第15到20周及寒假:2022年12月1日到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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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董星星,#8220;互联网 银行#8221;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3-12

(2)陈星,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权在我国民法典中的确立及其地位(广西民族大学,广西,1008-7621(2016)06-0001-09

(3) 房晶,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现状的法律思考,华北金融报,2012年第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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