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问题的提出:
2012年,加多宝与王老吉的中国商标权第一案引起了广大热议。这一案主要始于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之间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1995年,广药集团将红罐王老吉的商标许可使用权租给了鸿道集团;2000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商标权使用期限延至2010年5月; 2003年,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将许可使用期限延长到2020年。此时,正是鸿道集团事业的转折点,随着王老吉品牌战略的转变,凉茶养生概念的推广,红罐王老吉风靡全国,成为饮料界的一匹黑马,到2008年,王老吉在全国的饮料界已确立领军地位。商标授权的期限最长至10年,且2005年受原广药集团的副董事长受贿罪的影响,广药集团认为补充协议是基于不正当的交易签订的,因故不认同补充协议的内容。由于《商标法》规定的10年期限一到,2011年广药集团便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清,申清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不再享有红罐王老吉的商标使用权。“王老吉”商标案由此开展。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定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在这起事件中,作为“王老吉”商标的被许可使用方,加多宝公司虽然斥巨资对该商标进行了全方位的推广和营销宣传,却因为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无效而面临无法继续使用该商标的不利后果。虽然这场商标案最终以广药集团胜诉告终,赢回了商标使用权,但鸿道集团也是其商标价值的主要创造者。广药与鸿道集团争夺的其实是是“王老吉”商标背后巨大的经济利益,争的是“王老吉”这个商标的价值,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争的是商誉。这也就产生了商标与商誉之间关系的讨论。
在知识产权法研究领域,商标与商誉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学者们讨论的热门话题。但长久以来学界却一直无法对两者关系给出准确的界定,原因在于商誉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我们可以说商标是一个标记,却不能以一个实体形态来指代商誉。同名誉类似,商誉存在于大众的内心,法律上对商誉也没有明确的解释,因此,在理论界中,对商标与商誉关系的讨论层出不穷却一直没有定论。在现实生活中,王老吉与加多宝的中国商标第一案,新百伦以及其他案例都进一步反映了商标与商誉的关系以及商标权保护等问题,这些问题也都受到了法学界学者的广大关注。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概述(从王老吉以及相关案例得出商标与商誉的关系,商标法所存在的缺陷,我国当今现状)
二、案例(王老吉与加多宝案例的成因以及争议焦点以及其他案例做论证)
三、商标与商誉的关系(商标的价值,商誉的内涵,商标与商誉的联系与区别)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与发展动态
随着国家商标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升,围绕商标权保护、商誉与商标关系的研究越来越丰富。 就商标与商誉之间关系而言,关于商誉对判断商标权保护的价值是否具有决定作用,学者们观点不一。部分学者主张商誉对商标的保护具有决定性作用,宋建宝认为特定商标承载的商誉来自于商标的实际使用,“商誉是商标权所保护的特定利益。”此种态度强调商标的取得依赖于商标使用过程中商誉价值的创造。对于这一观点,有学者存有保留意见。钱子萍认为虽然商标与商誉的关系密切,但这并不代表两者不可分割,商标与商誉是两种彼此相互独立的竞争性资源。徐聪颖主张,商誉与商标之间所呈现的是一种彼此独立但又交互影响的关系,但商标法所保护的仍是商标的显著性而非其背后的商誉,商誉也并不构成商标权单独转让的直接动因。郑成斌提出,虽然商标与商誉在性质、保护方式和价值上都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随着各种侵犯商标权新形式的出现,商标和商誉之间的分离愈见明显。王明成提出,商誉与商誉载体应当加以区分,经营者名誉是商誉的抽象载体,经营要素是商誉的具体载体,商誉作为优势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无形财产权,如此有助于奠定商誉交易和商誉侵权赔偿的基础理论,有助于分清对经营者侵权的类型与法律救济。商标之于商誉而言具有独立价值。可见,对于商誉与商标之间关系的界定问题,学界仍存在较大分歧。
(二)国外研究现状与发展动态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2022年11月30日——完成选题
2.2022年1月10日前——完成开题工作
3.2022年2月15日前——阅览大量文献,细化论文提纲,准备论文内容
5. 参考文献
1.谭东丽,陈芬,《“王老吉”商标案背后的企业商誉问题探究》,经济与管理,第8期(总第225期),2017年8月
2.沈思嘉,《“王老吉”商标案背后的企业商誉相关问题研究》,南京大学硕士论文
3.李文文,《后发商誉知识产权利益归属的法律研究一以王老吉与加多宝的“红罐”之争为例》,广东财经大学硕士论文
以上是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