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步建立健全,我国正处于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立法体制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时代发展过程中商标的经济价值保护与在先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愈演愈烈,如何协调商标法对商标权人和在先权利人权利义务之间的冲突关系已经成为当下社会急需思考的问题。因此,对我国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保护与限制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一规定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但是对于在先权利的保护范围、保护条件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本文试图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商标法视角下在先权利的范围,提出对完善在先权利相关规定的立法建议并论述取得在先权利保护的适用条件。此外,我认为可以引入“商业利益权”这一概念,加大商标法对于在先权利中人格权部分的保护力度,在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中适当向在先权利保护方向倾斜,以更好地坚持私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域外法对在先权范围的确定有两种做法, 即扩张式与限缩式。所谓扩张式,即将商标法视角下的在先权利的范围扩展至在先商标权之外;限缩式则仅将在先权利的范围限制在商标法领域之内。从相关法律文本看,我国所采用的方法应属扩张式。但我国所用之扩张式略显机械和笼统,应结合域外的立法经验对“在先权利”的范围界定方法作出调整。
对于在先权利的范围,国内学者普遍认为,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外观设计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等经济权利和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
国内许多学者以“乔丹”案为例,以姓名权为切入点,论述了商标注册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如建立完善审查机制、引入商品化权等完善建议,但是对于商品化权的具体定义、侵权认定等方面还没有较为明确的通说。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2022年11-12月,确定选题,收集文献资料
2、2022年1月,撰写开题报告初稿并完成开题报告修改、定稿
3、2022年1-3月,完成毕业论文的初稿撰写工作
5. 参考文献
[1]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五版)[W].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08.
[2] 王莲峰.商标法学(第二版)[W].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07.
[3] 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W].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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