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当下信息爆炸的时代,人工智能创作技术迅速发展。
不断商业化的人工智能够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因而为人工智能创作物提供保护有其必要性,这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符合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初衷——鼓励和保护创作和传播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但由于著作权法基本理论的局限性,有关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众说纷坛,未有定论,人工智能一方面很难拥有等同于人类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性和权利归属具有争议。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本研究课题将围绕两个问题按序展开:
第一是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主体客体该如何认定?
第二是人工智能创作物如何在著作权法范围内得到保护?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首先,关于人工智能生成成果是否为作品,国内学界有“反对论”“支持论”“中立论”三种观点。
“支持论”与“中立论”建议现在或将来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人工智能创作物是知识产权客体。
其次,关于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权属问题能否在传统著作权法的理论框架下得以解决,有以下几种观点:1.“工具说”将人工智能视为使用者的工具,其使用人是作者;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选题。
2.搜集、阅读和整理材料。了解有关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的历史、现状,把握未来动向,借鉴多方思路,进行比较,合理论证,做出判断
3.论证与组织。在搜集资料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研究。首先树立正确的方法论,掌握科学的分析和研究方法;其次确立论点,包括中心论点和分论点;再选择材料拟写提纲,对全文的内容整体布局,对格式结构统一规划,显示论文的调理层次。
5. 参考文献
王迁.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05):148-155.
熊琦.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J].知识产权,2017,(03):3-8.
李伟明.人工智能智力成果在著作权法的正确定性——与王迁教授商榷[J].东方法学,2018(03):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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