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我国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在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的完善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着重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其中最具变革性的当属新《保险法》第16条第3款引入了英美法系国家所创制的不可抗辩条款,对保险人行使抗辩权的期间进行了明确限制。这对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和信赖利益,防止保险人的不当得利具有一定积极作用,是我国在保险领域立法上的一大创新和尝试。
然而,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在我国《保险法》的中存在着诸多规定不明的情形,如未规定不可抗辩的适用例外、未对保险人两年之内身故的情形加以规定等。此外,中国保险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公民诚信体系与个人信息体系仍未完善,加之我国公民诚信度整体落后于英美法系国家,在此阶段引入对诚信度要求如此之高的不可抗辩条款略显操之过急。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移植了制度,却无法移植其生长的土壤,与国情不相符合的制度移植显然是不妥当的。因此,在近年来不可抗辩条款的实践过程中纠纷频发,争议不断。该制度的引入,对尚未成熟的中国保险业而言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唯有将其根据我国现有的国情进行调整,对其进行目的性限制,在诚实信用原则与保护被保险人合理信赖的角力中寻找一个支点,让其成为新的“本土资源”后,方能对我国社会起到积极的影响。
因此,本文试从保险合同的利益平衡性角度出发,探索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对不可抗辩条款的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应对其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明确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条件与例外情形,从而达到保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最终保障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如何对我国不可抗辩条款进行目的性限制,以实现如实告知义务与不可抗辩条款的权益平衡?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我国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研究:
一、我国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范围存在争议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拟将文章主要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不可抗辩条款的内涵及理论基础,对不可抗辩条款的产生和发展进行简要的叙述。
第二部分论述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价值,介绍了不可抗辩条款对我国保险业产生的积极作用,具体为防范保险人道德危险、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护交易安全。
5. 参考文献
[1]阚园芳.论保险欺诈与不可抗辩条款的衡平与规制[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8,(04):59-64.
[2] 孙宏涛. 美国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规定及其启示[N]. 中国保险报,2018-04-25(004).
[3] 周润.论我国《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在投保欺诈情形下的法律适用[J].上海保险,2017(06):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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