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当前,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等生态问题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与社会的全面发展。
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生态破坏的巨大冲击,生态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已成为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巨大障碍。
现阶段,中国各类污染物排放量均居世界前列,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现象及其严重,传统污染问题和新的环境问题相互交织。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虽然近年来,我国已认识到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性,将生态环境问题和生态环境法制建设放在了突出的地位。
但从目前的文献来看,关于生态损害责任还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生态损害责任承担问题的理论研究尚处于空白状态。
自我国 2017 年 12 月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并宣布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相关工作已开展了近一年。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 年 12 月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以下简称《改革方案》) 提出,生态环境损害是指#8220;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8221;许多国家依据本国实际,构建各具特色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实践中较为成功的国家是美国、德国、加拿大。
( 一) 美国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最早规定可对生态损害进行赔偿的联邦制定法是1972 年出台的《国家海洋禁猎法》,该法案规定了可通过民事赔偿手段诉求相关生态损害的赔偿。
此后,美国相继出台《清洁水资源法》《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石油污染法》等法案,对生态损害事件的责任主体、索赔主体、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作出了具体定。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一、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阶段二、 外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与现状三、 现阶段我国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四、 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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