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共同被告制度是我国行政诉讼中一项特殊的支付,与之前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共同被告不同,它立足于行政复议维持率较高的现实,旨在通过加大行政复议机关的责任,以倒逼的机制促使行政复议机关积极作为,以促进行政争议的及时有效解决,从而实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虽然共同被告制度在2014我国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被明确规定,但其修改后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在现实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探讨。
这一选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本文将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社会调查法进行研究。
其一,文献分析法。
本文将运用文献分析法提出行政机关做共同被告的概念并阐述其产生及国内外有关法律规定。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关于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怎样进一步限制政府权利,使政府机关负责人更积极地应诉这个问题上。
对到底什么才算作是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行为的问题研究不够深入,我认为这个问题值得探究,是否是单纯维持原行政行为才算是维持,如果修改了行政行为做出的法律依据是否算作是改变了原行政行为。
还有就是如果复议机关有多个,因为我国实行的是条款管辖的模式,省以下政府部门会有两个复议机关,如果两个以上复议机关都做出了复议决定,那么是否要将它们都列为共同被告。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2022学年第一学期 第18-20周 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确定与毕业论文选题;搜集资料,完成开题报告; 2022-2022学年第二学期 第1~7周 进一步搜集资料,研究资料,形成文献综述,并完成开题答辩工作; 第8~10周 完成提交论文初稿,指导教师提出修改意见; 第11~12周 在教师指导下,完成、修改论文二稿; 第13~14周 完成论文三稿,定稿与装订; 第15~16周 论文检索、评阅; 第17周毕业论文答辩。
5. 参考文献
[1]梁国柱、徐付萍《对2015年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第26条关于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冷思考》[2]王淑玉《对复议机关作行政诉讼共同被告的思考》[3]张艺颉《复议机关共同被告案件的审判困境及其化解》[4]崔梦豪《复议机关维持决定的共同被告问题研究》[5]郜丽静《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研究》[6]梁君瑜《复议机关作行政诉讼共同被告》[7]燕恬、张茹霞《复议机关作行政诉讼共同被告的困境与解决》[8]王亚男《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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