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开题报告

 2022-07-31 14:40:34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证券市场是自由交易市场的风向标,一直以来对于优化资源配置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出现的一些异常交易行为,严重影响着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和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以内幕交易为代表,对投资者,证券公司甚至是证券市场都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内幕交易被定义为内幕人员根据内幕消息买卖证券或者帮助他人,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在内幕交易猖獗时,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将没有时效性和客观性,使得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结果,而不是投资大众对公司业绩综合评价的结果。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日趋活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呈易发多发态势。综观这些内幕交易参与者,既有上市公司高管等内幕人员和证券从业人员,也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甚至级别较高的政府官员。在监管机构与相关部门的通力配合与严厉打击下,一些内幕交易大案、要案浮出水面。作为掌控关键信息的内幕交易人员,他们没有忍受得住利益的诱惑,没有为人民做出更多贡献,却利用自身条件为自己谋求好处,却侵害了社会甚至是国家的利益,最终都接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是对于内幕交易这一领域,我国起步较晚,发展不完善,仅仅局限于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为主,我们应以公私法并用结合司法救济的模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完善民事责任的有关内容,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设立一套严格的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罚体系,更加高效地实施监管。使得因为内幕交易而受到利益损失的人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让他们还有相信我国的证券市场的安全交易机制,促进证券市场更加健康安全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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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我国对内幕交易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的规制经历了从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的发展过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内幕交易犯罪的行为特征和违法手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对证券内幕交易案件的证券行政执法和司法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对内幕交易犯罪的各层级规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以及中国证监会《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等。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对于内幕交易的追责行为主要集中在刑事和行政方面,在民事责任方面的法律规范严重不足。且我国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并不明确,造成实践操作中的情况不一,都有损于法律在公民心中的威严性。本论文旨在通过中外对于内幕交易的预防和惩罚规范的比较,对我国现行法律中存在的缺陷指出提出合理建议,包括如何完善内幕交易的判断标准,如何做出事先预防的法律监管机制,事后惩罚,补救措施的多方面完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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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首先,我国对于内幕交易的判断标准存在争议。在美国, 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的证明呈现多元化, 根据不同的法律提起的诉讼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要求也不同, 总体而言要求较低。日本的证券法律虽然是以美国的证券法律为模型制定的, 但在内幕交易因果关系证明上要求较高。中日两国上市公司已经为防止本公司员工进行内幕交易,做出了公司规章制度上的研究和探索。在这些防范对策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重点是,如何理解什么样的事实应该被认定为是“重大事件”。关于这里的“重大事件”,日本《金商法》第166 条第2 款第1~3 项分别规定了“决定事实”、“发生事实”和“预想业绩的修改”三种情况,同款第4 项规定,“除去前3项记载的事实以外,该上市公司等的运营、业务或是有关财产的重要的事实,对投资者的投资判断有显著影响的,属于‘重 大事件’的范畴。”

其次,我国的事后惩罚制度多在行政处罚,较为严重的进行刑事处罚,民事处罚比较少见。我国《证券法》第 76 条明确规定,内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和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法律规定相比,民事赔偿责任缺乏具体的规定导致民事赔偿难以落实。在这方面,日本的现行法律规定并不比我国先进,同样简短而缺乏可操作性,但在实务操作方面,为应对现实问题,日本逐渐发展出将法律责任交由专业化机构进行鉴定的方式。在实施判例法的美国,其司法实践中,逐渐确立了享有民事诉权的主体,即被诱使从事不利的证券交易,与内幕交易方面相反的“同时投资者”。换句话说,只有从事与内

幕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的“同时投资者”才有权向内幕交易者主张损害赔偿。这在学界被称为默示的民事诉权。而《在其本国的证券交易法》中,则为前述的同时交易者起诉内幕交易者或泄露内幕信息者,创设了明示的民事诉权。该法虽然为同时交易者创设了明示民事诉权,但并没有具体界定同时交易者,而是将该事项留给法院去行使自由裁量权。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第1周~第2周(1月20日-2月2日):

根据毕设系统论文日程提示,查找资料,确定毕业设计实施方案,结合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制定好工作计划,做好工作记录,并做好毕业论文的准备工作。

第3周~第7周(2月3日-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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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 马韫:《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监管实践研究和案例分析》,中国方正出版社2014年版。

2.田英华.证券交易内幕的法律规制田.《法制与社会》,2011

3.王玉珏:《内幕交易罪应用法律对策与监管模式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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