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研究未遂的教唆,可以与教唆的既遂进行比较好的区分,教唆的既遂与未遂所带来的刑罚也是不同的,进行有效区分也可以明确刑罚,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教唆犯在制造犯罪的同时又制造了犯罪人,教唆犯既是犯意的挑起者又是犯罪的传播者,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教唆犯研究在我国刑法中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研究教唆的未遂可以有效的区分教唆的未遂和既遂可以严正刑罚打击,进而有效地治理和预防犯罪。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未遂教唆的定义
1、德日刑法关于未遂教唆的内涵
2、我国刑法对于未遂教唆的内涵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观点支持教唆未遂理论。二重性说从教唆犯是独立性与从属性的统一的观点出发,认为教唆犯的着手不以被教唆的人着手犯罪为转移,只要教唆犯故意以言词或者其他方法进行教唆,就应视为教唆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大陆法系认为,共犯从属性的根基在于只有在正犯实施了犯罪的情况下,共犯才可能成立。具体到教唆犯罪,只有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教唆犯罪才能成立。当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犯罪时,教唆犯罪根本就不成立,也就无从谈及教唆未遂的问题。因此,大陆法系共犯从属性理论是否认教唆未遂的。
英美法系认为,教唆犯罪的本质是试图让他人实施犯罪。因此,教唆犯罪既不要求进一步行动指引也不要求提供任何条件,也无需教唆人或是被教唆人对目标犯罪有进一步行为,只要教唆人在满足教唆主观要件的情况下,将教唆转达给被教唆人,教唆犯罪就告完成,哪怕被教唆人拒绝或是假意同意,教唆也已经完成,只要教唆人的目的是鼓励被教唆人实施犯罪,那么哪怕是被教唆人的犯罪思想并非源于教唆人的教唆,教唆人仍构成教唆犯罪。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一、先研究未遂教唆的定义
比较德日刑法关于未遂教唆与我国刑法对于未遂教唆的内涵的区别,对比我国刑法第29条第二款进行分析,并对教唆未遂与未遂教唆进行辨析。
二、未遂教唆的具体形态
5. 参考文献
1、论教唆犯的性质[J]. 张明楷. 刑事法评论.2007(02)
2、教唆未遂与未遂教唆辨析[J].安军; 马建华. 信阳农林学院学报.2018(03)
3、对我国现行法律中教唆未遂的思考[J].蒋刚强.法制与经济.2017(02)
以上是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