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开题报告

 2022-07-31 14:40:49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当前,随着我国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汽车在人们生活中日益普及.然而,汽车在带给人们便利出行方式的同时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风险,交通事故的数量逐年增加.在各类交通事故案件中因逃逸致人死亡带来的生命财产损失尤为重大,对于行为人本可救助却不予救助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恶劣情况迫切需要对应的解决措施.为保障人们的日常出行安全以及及时有效的解决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法律问题,对交通肇事中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加以研究与定性成为重要问题.

对交通肇事中因逃逸致人死亡加以研究的重大意义在于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便利取证、诉讼等程序的进行;另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快速有效的解决社会纠纷,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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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概念,对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加以定性。通过对逃逸致人死亡中的#8220;逃逸#8221;与#8220;致人死亡#8221;中不同观点加以介绍论证自己的观点,分析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通过分析与整理,找出我国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需要完善之处以及解决办法。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如何定性交通肇事罪以及交通肇事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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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当前,交通肇事中逃逸致人死亡在国内外的研究较为丰富。在立法层面,我国1997年刑法明示了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加重量刑情节,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中因逃逸致人死亡做了更加具体细致的规定。

在理论层面,交通肇事罪因其不断升高的案发率以及严重的犯罪后果,受到了理论界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

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中对交通肇事做了具体分析。首先,行为人有危险行为因而产生作为义务,因其救助义务而将逃逸以及逃逸致人死亡作为法定的升格条件;其次,只有前罪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后的行为才能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最后,行为人的不救助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其他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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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研究计划:

2022年11月完成基础材料的收集并完成确定写作提纲

2022年3月17日前完成初稿和中期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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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第五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2]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3]扈晓芹.交通肇事罪理论争议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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