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抵销权制度开题报告

 2022-08-03 11:10:21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此即我国破产程序中的抵销权。抵销权原为民法上的权利,民法上的抵销指两人互负同种类债务,各使双方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实质上属于债的消灭的一种形式。抵销原可在可抵销债权数额内起一定的担保功能,然而因为民法上互负债务的当事人均具有偿付能力,所以抵销的担保功能意义不大,但抵销制度因在可抵销债权数额内不用实际履行,简化了双方当事人互相履行的手续,主要功能在于节约了履行的时间和成本。然而,当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发生破产的情形时,另一方当事人此时是否仍然可以主张抵销,便成了一个问题。若互负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破产,另一债权人仍可主张抵销权,则将会获得优先于其他债权人清偿的地位,而破产程序本就是为了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保证公平清偿而设置,这有违破产程序的制度理念。如果互负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破产,另一方债权人却完全不可主张抵销权,此时,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的债权将会沦为破产债权,只能按比例获得并不充分的清偿,然而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的债务却仍需完全清偿,此种情况亦有违公平理念,破产抵销权此时对于债权人来说具有相当程度的担保功能。因此,研究有别于民法上的破产抵销权来尽可能的来达到保护互负债务的债权人个体利益和破产债务人所有债权人的整体利益的平衡,对破产理论与实务都尤为重要。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

在本文进行撰写的过程中,希望通过阅读文献资料,在现有理论和实践基础上,总结出如何构建破产抵销权制度才能最大程度上使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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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因债权人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将实际上获得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地位。破产程序是一个集体受偿、公平清偿的程序,大量使用优先权将违背破产程序的初衷,抵销权虽非优先权,但其行使的效果却使债权人有类似别除权等优先权的效果,因此,各国对破产抵销权均有相当条件的限制。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1.30-12.31:阅读相关材料开题报告

1.1-2.15:搜集整理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抵销权相关资料并完成外文翻译

2.16-3.20:阅读文献并撰写论文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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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谢梅.对破产抵销权的审视与反思[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5,(3).

[2] 张广兴. 债法总论[ M] . 法律出版社, 1997. 272.

[3]王帅.论破产抵销权的利益权衡[J].社科纵横,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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