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的隐私危机及其侵权法应对开题报告

 2022-08-03 11:11:08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研究既有现实意义又有理论意义。

该选题的理论意义:对于传统的个人隐私权保护学界的研究成果已经很成熟。但大数据是近年发展起来的新事物,大数据隐私权的保护是新兴问题,在研究领域不甚成熟。首先,其不足之处表现在立法方面,立法的滞后性,法律保护的空白,导致了大数据隐私权法律保护方面存在漏洞。其次,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权的范畴不明确,即在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的范畴是同原来传统隐私权的范畴相同还是应将范围扩大?如何扩大?什么样的信息在大数据时代可成为个人隐私?对这些问题学界界定尚不明确,存在的学说之间也有争论。笔者将在该篇文章中对上述问题进行探究。通过对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权的困境与保护路径的研究,可以完善立法、重构法律,为今后大数据隐私权的保护提供理论的支撑。

大数据不断发展,个人隐私通过网络被泄露、被侵权的事件越来越多。比如公民浏览网页,在网络上留下的个人信息大都被商家收集起来。有的被用来做商业数据的分析,有的用来买卖。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发生个人浏览网页会有广告弹窗,收到垃圾短信,网络诈骗等事件,给公众生活带来很大困扰。各种论坛、会议也将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保护作为主题,大数据隐私侵权得到了足够的重视。但是,反观保护现状并不乐观。研究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有如下现实意义:首先,我国民法对传统隐私权的保护是将其当做人格权进行保护的。但是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信息具有更大的价值,保护个人隐私权有利于个人人格的自由发展,保障个人人格尊严不被侵犯;也有助于保护由隐私权所带来的财产利益。第二,对个人隐私权进行保护,有利于促进信息的流通和互联网的发展。基欧汉和奈提出信息革命时代“信息是权力”的经典命题,信息是硬权力和软权力重要组成部,信息价值往往在流通过程中实现。如果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到位,信息就不能正常进行高效流通。这显然与当前高速发展的网络相悖。通过对个人隐私进行最大力度的保护,促进信息合法、高效地传播,促进国家互联网战略的发展。第三,通过一系列的保护措施有利于促进隐私权主体的自我管理。利用法律确认隐私权保护的范畴,明确隐私权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其他机构、个人应承担的义务。在不断强化法律意识过程中,个人会自觉意识到隐私权的重要性,从而加强自我管理。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概念的界定

(一)大数据概述

大数据最早来源于2011年5月美国麦肯锡全球研究院发表的名为《大数据:未来创新、竞争、生产力的指向标》的研究报告。“大数据”是一种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它要求新的处理模型具有更强的决策能力、洞察力和过程优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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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

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注重对数据隐私保护的行业自律,但是并不意味着这些国家不注重立法。在行业自律模式主导下,一般是以分散立法、行业自律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方式来对数据隐私进行保护。美国不仅制定了各种保护公民隐私的法律规范,不仅拥有专门保护隐私权的《隐私权法》还制订了各种法案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隐私权也是“联邦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同时,美国注重通过建立行业间的自律组织,通过这些组织内部的规范规制行业主体的行为。其中比较有特点的制度类似于知识产权中的“驰名商标”制度,即通过给一些自律性的企业颁发证书,用以证明其在维护隐私方面具有良好的信誉,一旦发现其发生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则取消对其颁发的证书。从而在行业间形成一个奖惩机制,达到鼓励企业自觉维护消费者隐私的目的。美国隐私保护的特点之一,就在于追求经济发展和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平衡。这种模式一方面是受英美法系不重视建立系统的法典的传统影响,一方面与美国重视经济发展,推动新兴技术发展的初衷不无关系。美国作为工业革命的最大受益者,非常清楚科技对于国家经济和综合实力的影响,因而在某种程度上,美国为了推动国家经济、科技、国防等各方面的进步,不得不在新技术与隐私之间做出一定的妥协。

(二)德国数据保护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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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通过以下四种方法围绕论文主题,对大数据、隐私权、隐私危机、侵权法应对等问题一一作出回应:

(1)文献分析法

通过查阅国内外文献,进行仔细阅读、研究,从而全面、正确地了解本文所需要的知识。结合理论与实践进行充分论证,使文章具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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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王世奇.大数据时代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路径[J].法制与社会,2019(33):5-6.

[2]陈帆路.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J].法制博览,2019(24):122-123.

[3]朱永倩,尹晓波.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侵权方式及破解路径研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16(07):9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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