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捐赠诈骗开题报告

 2022-08-03 11:11:16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近几年,我国学者对诈骗罪展开了深入的教义学研究,但对于涉及被害人财产处分目的的捐赠诈骗、乞讨诈骗、赠与诈骗等的研究极少,但是实践中此类犯罪却层出不穷,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的多样化,导致社会生活的匿名化、犯罪手段日益增多,比如编造可怜身世进行乞讨,假借结婚欺骗礼金,公益捐献等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还有虚假的网络个人求助和慈善众筹平台上的诈骗也日益严重。这引发了社会诚信的危机,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发展。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基本为诈骗行为,认识错误,财产处分以及财产损失。诈骗罪类型多样、表现各异,这使得社会上的新型案件经常超越诈骗罪的既有理论,从而激发诈骗犯罪理论研究中新学说的产生和发展。对于这种捐赠诈骗、乞讨诈骗、赠与诈骗的行为是否应因此纳入诈骗罪的可罚性范围,不无争议。捐赠诈骗是否应该认定为诈骗罪的探讨对于法律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有着重要意义。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捐赠诈骗在刑法范畴的诈骗罪的界定问题,以及在实践中如何适用。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从构成要件和目的来分析判断在实践中的捐赠诈骗行为能否纳入诈骗罪的可罚性范围,以及在刑法实例中如何解决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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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

1、无意识的自我损害必要说:认为,并非所有的损害都是财产损失,只有陷入错误的人无意识的损害,才是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财产损失。被害人的错误所指向的事实必须是补偿的排除进而导致损害,被害人对于财产处分具有导致财产减损的性质没有意识。这个学说认为诈骗罪的保护法益只是财产;无意识的自我损害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通说一般认为诈骗罪属于间接正犯的特殊类型;无意识的自我损害的基础在于正当化的同意,法医的持有者有意识地放弃其法益,则刑法没有保护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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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本文将捐赠诈骗是诈骗罪的观点为中心进行探讨,结合实际和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分析和讨论国内外的理念和观点,并辩驳其他观点。最终在实践和刑事实务中进行分类和研究,提出建议。

1、捐赠诈骗的背景和问题提出。

阐述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内涵,结合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背景,提出捐赠诈骗是否归于问题和相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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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 胡磊. 个人网络募捐:信不信只在“一念之间”?[N].济南日报,2017-06-20(F04).

[2] 付立庆.被害人因受骗而同意的法律效果[J].法学研究,2016,38(02):154-170.

[3] 时延安.刑法规范的合宪性解释[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23(01):70-77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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