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法原则上只规定了董事应当承担勤勉义务,但是没有具体规定。就法条而言,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是相互补足的关系,共同组成董事的义务的范围。忠实义务即消极义务,即要求董事不得去做某些事。勤勉义务即积极义务,即要求董事必须去做某些事情。但法律条文仅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董事的勤勉义务究竟包含哪些内容,法律及司法解释还没有具体的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法在商事活动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董事的勤勉义务这一空白,急需探讨,为实务的需要提供理论基础。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通过研读已有的司法判例,了解我国司法裁判对于董事勤勉义务的态度,分析司法机关对于董事勤勉义务界定标准。认真研究国外公司法勤勉义务的规定,结合实践中已经出现的法院裁判,勾画出勤勉义务的框架内容。探究我国现有法律关于董事勤勉义务规定的不足之处,以及根据研究结果探讨弥补现有法律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不足的有效途径。探究董事勤勉义务的适用标准的关键问题在于解决两个判断标准问题,一是董事的主观标准,二是客观标准。
写作提纲:
一、引言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德国研究现状:德国《股份公司法》第93条规定,“董事在领导业务时,应当具有一个正直的、有责任心的业务领导人的细心;对于公司的机密数据和秘密必须守口如瓶。违反义务的董事应当作为总负责人而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向公司负责赔偿;如果对自己的注意义务存在争议,那么他们负有举证责任”。一般称此为判断董事注意义务的“专家标准”。这样的标准是一种较高要求的客观标准。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2022年12月29日前——完成开题工作;
2.2022年3月13日前——完成初稿和中期检查工作;
3.2022年5月10日前——完成论文修改、定稿、外文文献翻译工作;
5. 参考文献
[1]邓可祝.董事的勤勉义务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5):90-93.
[2]顾成竹.浅析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判断规则及其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9(7):344-345.
[3]吕正.董事勤勉义务法律标准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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