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表越权担保的判解研究开题报告

 2022-08-03 11:11:44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民会议纪要全文以来,司法实践中关于公司代表越权担保这一问题的争论尘埃落定,在一定程度上厘清了过去同案异判的矛盾,基本确定了如何认定公司代表越权担保合同效力等问题的审理方式,平衡了少数股东(公司)的利益和善意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如何认定公司代表越权担保合同效力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裁判尺度严重不一,不同时期同类型案件或是同一时期不同法院对于同类型案件的裁判均有明显差异。在九民纪要发布以前,学界与司法实践中对于第16条的看法众说纷纭,现在已经基本趋于一致,认为我国《公司法》第16条规定旨在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股东权益,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权做出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违反该条规定即被认定为越权担保,而如何认定合同效力则应根据《合同法》第50条。因此,深入探究公司代表越权担保所引发的合同效力问题、从债权人是否履行形式审查义务认定其是否为善意以及公司在何种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在理论上和事件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国现有法律为基础,根据九民会议纪要中对越权担保的认定,从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案例切入对公司代表越权担保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如何判定相对人是否为善意以及是否履行相应的形式审查义务,公司是否应对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进行分析,从而探讨如何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更加完善地认定并处理公司代表越权担保这一问题。

写作提纲:

(1)问题的提出,分析公司代表越权担保的研究背景以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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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关于公司代表越权担保这一问题的研究,在九民纪要尘埃落定之前,分别由以下几种学说观点:

1.管理性强制规范说。该学说从法律规范的性质解读《公司法》第16条,认为《公司法》第16条是管理型强制规范,并非是效力性强制规范,而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是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因此不能因为公司代表违反《公司法》第16条规定越权担保就认定给该担保合同无效,即该担保合同有效。该学说现已经被否定,其逻辑并不严密,虽认定《公司法》第16条为管理型强制规范,但也不能直接推担保合同有效。实际上,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型强制规范的区分并不能包含所有规范,同时,私法上的越权行为也在其范围之外。对于越权担保行为首先要考量的是该行为是否归属于公司,而对于合同本身的效力问题应从合同法的角度考虑,两者不能混谈。

2.内部治理规范不影响外部行为效力说。该学说认为《公司法》第16条仅对内部决议程序进行限制,决议并不是法律行为,仅仅是公司内部意思的形成,不能直接约束第三人,也作为认定对外担保效力的裁判依据。但在《民法总则》颁布后,该观点亦被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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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选题阶段:第七学期第8~9周完成选题

开题阶段:第七学期第15~20周根据论文主题进行相应材料的搜集,分析论文的可行性,完成开题报告并通过指导老师审核

初稿阶段:第八学期第1~2周根据搜集的材料完成论文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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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谷昔伟.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之裁判规则-基于同案异判的实证化分析[J].研究生法学.2017(32):84-96

[2]朱庆育.《民法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459-462.

[3]许尔兵与江苏金烁置业有限公司、汪陆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EB.OL].(2015-08-20)[2020-2-10].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028fd7818e84f49a9e0ad967620b0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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