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缴资本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开题报告

 2022-08-03 11:11:46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在制度层面对公司法进行了改革,公司资本从股东实缴制度变更为认缴制度,股东自己决定缴纳资本的时间和期限,并且取消了股东出资不足的无限连带责任。人们创办公司的成本门槛都在降低,“开公司成了个普通的事儿。”此后公司数量发生井喷式增长,公司彻彻底底成为了“市场的细胞”,在中国掀起了创新创业的大潮。

但一个健康市场的基础绝对是两面的。在效率提升的同时,安全成了另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在19年社科院一份调研数据中显示,绝大多数经营情况良好的企业无奈走向破产,和不良债权有极大的关系。企业资本不足或者空壳公司的问题是造成不良债权的重要原因。

如何在保证市场活力的同时保证市场安全,解决公司资本不充分的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抓手。敦清股东权利义务,明确出资期限和出资不足的责任,在现今公司法对其语焉不详的情形下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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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股东的出资义务为何?

权利的对面必定是义务。股东出资义务即其他人的权利。因为股东义务在公司法中并不明晰,仅有一般性的条文。鉴于在出资不足的情形下,牵扯到股东,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四方结构,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请求权主体也不甚明白。在司法实务和学说中,同案不同判,不同论的情况很多。因此本文着重研究该类请求权的具体内容:谁在何时有可以请求未出资股东,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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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研究现状:

国外:普通法系中,英国人认为投资认缴协议类似于担保交易,即股东作为担保人,为公司资产提供相对应的人保。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股东请求偿还债务。美国人认为认缴协议是股东之间的内部合同。德国商法规定该协议为股东间的共同行为。债权人的权利是代位权。

都倾向于对股东的出资义务认定为约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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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撰写方案:

前期做一些公司法法条的梳理和司法解释的归纳,梳理出公司法之下的请求权体系。

第二阅读论文,查阅比较法如何解决股东出资迟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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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公司法》 朱锦清

《公司法论》施天涛

《资本认缴登记制下出资缴纳约束机制研究》,郭富青,《法律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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