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互联网 ”如一列快车通往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金融行业也不例外的搭乘了本次快车,给人们带来最大的影响便是改变了以往现金支付的方式,变为移动支付。毫无疑问,这样一种支付方式的改变提高了交易速度,便利了人们的日常生活,而与此同时,打破传统支付方式也给现有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移动支付的方式在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使得财产犯罪的行为越来越多样,从而造成了与传统财产犯罪不一样的表现形式。新颖或者说科技含量更高的外部特征也对财产犯罪的司法定性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想要解决移动支付背景下侵犯财产犯罪的司法认定问题,厘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探求“互联网 金融”大环境下财产犯罪司法定性的一般特征,就需要揭开移动支付背景下侵犯财产犯罪行为外部特征的面纱,始终不变的领悟法律规定的实质内涵,找到此罪与彼罪的关键不同,为移动支付背景下侵犯财产犯罪的司法认定正本清源。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以我国现有法律为基础,探究非法转移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绑定银行卡内资金行为定性法律问题。围绕“行为构成诈骗还是盗窃”、“机器能否作为被欺骗的主体”、“非法转移行为中谁作为被害人”进行分析。
写作提纲:
(1)问题的提出,分析移动支付背景下的侵犯财产犯罪的司法认定的研究背景以及意义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关于这一问题的移动支付背景下的侵犯财产犯罪的司法认定的类型研究,我国目前主要有两种类型:
(1)借用手机银行实施犯罪。其主要犯罪表现有: 一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获取他人手机或 SIM 卡,直接登录他人手机银行进行资产转移等交易。二通过获取他人手机银行的账户信息,用自己或他人的手机进行登录侵占账户资产。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施财产犯罪是新型支付方式下财产犯罪的又一类型。其行为手段就更加多,比如通过推送链接引诱他人输入账号密码从而非法获取他人钱财; 还比如通过非法途径登录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或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至自己名下; 再比如上文案例所描述的非法使用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消费购物等等。对于第一种犯罪类型,司法实践与理论界均持有不同的看法,总的来说,是在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两个罪名中产生不同声音。有学者认为,利用窃取的手机或 SIM 卡以及他人手机银行的账户信息,通过登录手机银行侵占钱财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因为手机银行是银行在互联网中的延伸,不能因为媒介的改变而改变其行为性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应认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诈骗行为。也有学者认为此种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其认为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账号信息并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通过第三方平台实施财产犯罪。根据行为的不同需分别认定,通过推送链接引诱他人输入账号密码从而非法获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属于诈骗罪,行为人通过推送链接使受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通过非法途径登录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或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至自己名下与第一种犯罪类型相似,应当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通过非法使用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消费购物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选题阶段:2022年11月1日完成选题工作
开题阶段:2022年11月29日前根据论文主题进行相应材料的搜集,分析论文的可行性,完成开题报告并通过指导老师审核
初稿完成和中期检查:2022年3月13日前根据搜集的材料完成论文初稿和中期检查工作
5. 参考文献
[1] 刘宪权.刑法学(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610.
[2] 张明楷.刑法学(下)(第五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1000.
[3] 蔡桂生.新型支付方式下诈骗与盗窃的界限[J]法学,2018(1):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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