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案多人少,历来是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所面临的一大难题,提高司法活动的效率,是近些年司法制度改革的重点,在此种改革趋势的推动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在2014年、2016年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18个城市前后开展了“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在充分实践和广泛听取民意的基础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2018年被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这一举措也是对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历来所坚持的“宽严相济”原则的发展和深化,是刑事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结果。但是由于立法周期较为短暂,立法技术也不够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需要深入研究和亟待完善的地方。譬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应该如何保障;基于实践中所呈现出的认罪认罚案件的低上诉率和低抗诉率,此类案件是否适用一审终审制度;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有赖于被告人的交代和坦白,那么此类案件对于证据的要求是否可以低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值班律师权利有限及部分被告人无法聘请代理律师的情况下,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如何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排除了被害人充分参与案件的权利,在此种情况下被害人的权利又该如何保障等。总而言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程序、实体、证据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但是该制度的确立,对推动我国司法制度改革,提高刑事司法活动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也是选题和研究的意义所在。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以我国现有的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为基础,探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方面,程序方面以及证据方面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结合此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写作提纲:
(1)问题的提出,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背景和意义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我国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程序以及证据等方面,大概有以下几类观点:
1、在实体法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体现为量刑的从宽。有专家学者认为,一种更具有效率的认罪认罚从宽模式应当同时包括定罪从宽与量刑从宽,这种“双轨制从宽模式”能够有效地解决大量问题,尤其是在一人犯数罪和共同犯罪案件中。但是我国直至1997年《刑法》才有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规定,如果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采取定罪从宽的模式,人们就就有可能会对犯罪行为与定罪结果之间的关系产生困惑,进而影响刑法的可预期性和明确性。因此,我国目前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只能采取量刑从宽的模式,不能为追求效率而损害罪刑法定的基本价值,与此同时,量刑从宽也不能过于脱离罪刑法定的约束。
2、在程序法方面,因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旨在提高司法活动的效率,因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应当尽可能体现“程序从简”。有专家学者认为,“程序从简”应当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中被具体化。在侦查阶段,程序应当最为简化。尽管侦查阶段十分重要,但是认罪认罚本质上就是在为侦查机关提供证据和线索,侦查阶段收集证据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被该制度弱化了。一旦嫌疑人认罪认罚,只要侦查机关工作人员不非法取证或者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侦查阶段的约束性就可以降到最低;与侦查阶段相比,审判和起诉阶段受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影响较小,这两个阶段司法活动效率的提高不在于程序的简化,而在于嫌疑人认罪认罚致使案件争议较小,从而降低了程序上的成本。以审判为中心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大趋势,基于此,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审判程序也不可能过分简化。为提高司法活动的效率,应该完善刑事审判程序中的案件分流措施,利用好刑事审判程序中的三种主要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2022年11月1日 ——完成选题工作
2、2022年11月29日前——完成开题工作
3、2022年3月13日前——完成初稿和中期检查工作
5. 参考文献
[1]曹佳.认罪认罚制度改革——理论商讨和制度展开[J].西部法学评论,2017(04):34-44
[2]陈瑞华.认罪认罚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J].中国法学,2017(01):35-52
[3]秦宗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率实质及其实现机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04):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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