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主体研究开题报告

 2022-08-05 09:50:23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村土地的主要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便是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

然而2018年新承包法通过后,却依然未对土地经营权进行明确的定性,土地经营权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许多困境。

我们应当对土地经营权进行定性,以解决司法实践中所产生的困难,使得土地经营权能够高速、有效运转,从而使我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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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主体的定性

(一)新承包法通过后学界所产生的四种观点

(二)采用目的解释的方法对其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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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在新承包法通过后学界对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产生了四种解释结论:“权利属性不明确说”、“债权说”、“二元定性说”、“三类土地经营权分属不同性质说”。

刘振伟指出:“鉴于对土地经营权性质见仁见智,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以解决实践需要为出发点,只原则界定了土地经营权权利,淡化了土地经营权性质。”

高圣平主张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经营权应属债权。

黄薇认为:“经研究,在‘三权分置’改革实践中,不同类型的土地经营权人对于土地经营权 的需求存在差异,……法律不宜简单规定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应当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当事人希望获得长期稳定保障,可以就土地经营权申请登记,登记后即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当 事人不希望获得长期的土地经营权的,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行使权利义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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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本文首先介绍了农村土地经营权在新承包法通过后学界所产生的四种解释结论:“权利属性不明确说”、“债权说”、“二元定性说”、“三类土地经营权分属不同性质说”,以及对土地经营权明确定性的重要性。

然后再指出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在司法实践中所产生的困境及原因:土地分配政策、妇女合法权益的缺失、土地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最后提出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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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后的承包地法权配置[J]. 高圣平.法学研究. 2019(05)

[2]《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的缺陷及其改进[J]. 房绍坤.法学论坛. 2019(05)

[3]论家庭共同财产[J]. 杨立新.政法学报. 199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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