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机制,是指投融资双方因对现有股权价值的分歧,为防止争议,对目标公司将来特定时间内的经营业绩目标进行约定,以目标公司是否达成该经营目标来进行相应的权利义务调整的协议。2019年11月14日最高法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合同有效,且合同履行不受公司法的管制;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对赌协议不当然无效,即不再简单的以对赌的主体不同区分对赌协议的效力,而是将对赌协议效力判断纳入到合同无效的规则判断体系,目标公司是承担对赌义务的主体,因对赌协议履行中涉及目标公司利益及其债权人合法利益保护,所以要受到资本维持原则的限制,从而落入到公司法管制范围。现行的裁判规则下,探讨如何将公司法角度与合同法角度结合以判断对赌协议的效力、如何改善司法审判中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以及新规对于未来对赌协议设计等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签订的对赌协议效力因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不大,本文不对该部分做过多论述。本文将以我国现有法律及裁判案例为基础,明确对赌协议的概念及特征,从而具体分析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的效力情况。
写作提纲:
(1)问题的提出,分析对赌协议的概念、特征以及制度意义;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关于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的研究问题,
(1)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签订的对赌协议效力问题,通说认为,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考量,在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下,应当认定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的对赌协议有效,以维护商事交易公平合理的进行。
(2)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的效力的问题,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选题阶段:第七学期第9周完成选题;
开题阶段:第七学期第10~14周根据论文主题进行相应材料的搜集,分析论文的可行性,完成开题报告并通过指导老师审核;
初稿阶段:第八学期第15~20周根据搜集的材料完成论文初稿;
5. 参考文献
[1]刘燕.“对赌协议与公司法资本管制:美国实践及启示”[J].《环球法律评论》2016年第3期,第138页。
[2]俞秋伟.“对赌协议效力之争及其评价”[J].《法学论坛》2015年第6期,第66-70页。
[3]张先中.“私募股权投资中估值调整机制研究—以我国《公司法》资本规制为视角”[J].《法学论坛》2013年第5期,第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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